情事變更原則及適用解釋

導讀:
指導意見花四條的篇幅解釋了情勢變更原則和商業風險的區別、審查尺度、適用原則和排除適用的范圍。從指導意見的精神看,最高法院的態度是謹慎的,甚至是有保留地否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一是如果合同中約定市場價格變動幅度超過XX,雙方應當協商變更相應的價格條款,一旦市場情勢的條件成就,一方當事人可以依合同約定的情勢變更原則要求變更,人民法院也應當支持。二是履行時間很長,對市場變動沒有約定,因為市場變動的價格動搖了合同約定的底線,受損失的一方可以提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但應當就此提供充分的證據。那么情事變更原則及適用解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指導意見花四條的篇幅解釋了情勢變更原則和商業風險的區別、審查尺度、適用原則和排除適用的范圍。從指導意見的精神看,最高法院的態度是謹慎的,甚至是有保留地否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一是如果合同中約定市場價格變動幅度超過XX,雙方應當協商變更相應的價格條款,一旦市場情勢的條件成就,一方當事人可以依合同約定的情勢變更原則要求變更,人民法院也應當支持。二是履行時間很長,對市場變動沒有約定,因為市場變動的價格動搖了合同約定的底線,受損失的一方可以提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但應當就此提供充分的證據。關于情事變更原則及適用解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情勢變更作為商事活動的一個原則。在《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都有規定和具體適用。在我國,最初只是學理探討,在合同法草案中曾有規定,但是在通過的合同法中沒有被采納。執法者就依據法理或國外的經驗摸索。合同法解釋二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比較含糊。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情勢變更的定義、如何認定情勢變更、如何看待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這對法律實務指導是非常有意義的。 從我國的立法進程看,我們對國外法和精神的引進和引用越來越謹慎,對情勢變更原則的確立也是有條件的,特別是當前金融危機和時下國人誠信不好的情形下,對情勢變更的認定基本上是持否定態度或者說是要求提出者承擔苛刻的舉證責任的。 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情勢變更基于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對屬于非商業風險的情勢變更事實進行舉證后,由法院依據公平原則考量,對是否適用該原則也是由審理法院決定。但對于是否屬于情勢變更沒有作具體的規定。
指導意見花四條的篇幅解釋了情勢變更原則和商業風險的區別、審查尺度、適用原則和排除適用的范圍(以列舉形式提出)。從指導意見的精神看,最高法院的態度是謹慎的,甚至是有保留地否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根據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情勢變更是當事人在締約時無法預見的非市場系統固有的風險。具體到識別上有幾個判斷的方法:一是類型是否為社會一般觀念上的事先無法預見;二是風險程度是否遠遠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預期;三是風險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四是交易性質是否屬于通常的高風險高收益。標準是供求關系變化與價格漲跌超出了當事人的預計,達到了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條件。否則,就應當“遵循側重于保護守約方的原則”,依據公平原則作出判決;如果要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判決,也要嚴格履行相關的審核程序。
那么,什么是情勢變更呢?根據學理解釋,情勢應該是合同約定的當時環境,變更應當是合同約定的基礎條件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出現了對一方合同當事人完全不公平的情形。如何理解變更?首先是變更的事件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全面履行或者結束之前;其二當事人對變更事件無法控制;其三是變化超出了當事人的合理預期;其四是合同當事人對變化沒有過錯;其五是事件不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
具體到商業行為中,哪些是有可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呢?我認為應當從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合同履行的時間、合同標的物對市場變化的應對能力等幾個方面考察。一是如果合同中約定市場價格變動幅度超過XX,雙方應當協商變更相應的價格條款,一旦市場情勢的條件成就,一方當事人可以依合同約定的情勢變更原則要求變更,人民法院也應當支持。二是履行時間很長,對市場變動沒有約定,因為市場變動的價格動搖了合同約定的底線,受損失的一方可以提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但應當就此提供充分的證據。三是政策突然調整導致價格變化超過履行合同的預期底線的情形。
如何具體應用情勢變更呢?根據現在國際貿易的經驗做法,最好在合同中約定相應情況的處理措施或者解決辦法,盡量為基本公平處理合同問題、履行合同并達到合同目的減少紛爭,也為日后比較公平地調整各方的利益作好準備。特別是履行時間較長、標的額比較大、市場波動比較明顯、受政策影響突出的合同,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法院已經確定了盡量保護守約方的基本原則,所以,筆者建議合同簽訂的各方在談判時確定操作原則或者方法,盡量為減少紛爭創造條件??赡芎贤宦男械拇鷥r對各方都是很大,甚至是影響全局的。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不管是什么類型的合同,只要提出適用該原則的一方,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有些證據還必須是社會機構從公允的角度作出的,又因為標的額對各方都是必爭的,結果的控制難度有可能超出當事人的預計,解決的成本比一般的案件肯定高出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