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原則(二)

導讀:
《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不僅適用于合同的履行,而且擴及合同的訂立、解釋及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權利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成為整個合同法甚至民法的基本原則。因此,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合同法以至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被稱之為“帝王原則”或“帝王條款”。那么合同履行的原則(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不僅適用于合同的履行,而且擴及合同的訂立、解釋及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權利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成為整個合同法甚至民法的基本原則。因此,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合同法以至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被稱之為“帝王原則”或“帝王條款”。關于合同履行的原則(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確認。從字面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從內容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并沒有確定的內涵,因而有無限的適用范圍。即它實際上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內容極富于彈性和不確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體化,并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修正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從功能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兼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在當事人就合同發生爭執時,賦予法官較大的公平裁量權,如同給予了法官一張空白委任書,可以由法官根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解釋,直接調整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人認為誠實信用原則體現的是人們可以期待的交易的基礎;也有人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求得利益的調和;另有觀點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旨在謀求利益的公平,而公平就是市場交易中的道德。究其實質,法律不過是借用了“誠實信用”這個帶有強烈道德色彩的詞來尋求利益的均衡,促進交易,實現交易所帶來的社會經濟功能,是一種高超的法律技術。
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不僅適用于合同的履行,而且擴及合同的訂立、解釋及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權利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成為整個合同法甚至民法的基本原則。因此,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合同法以至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被稱之為“帝王原則”或“帝王條款”。正因如此,《民法通則》第4條就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指導一切權利的行使和所有義務的履行,而《合同法》第6條又再次將其作為基本原則加以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