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貨地點和合同履行地之間的聯系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法院關于民訴法《適用意見》中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同一個合同中的數個給付不必約定相同的履行地點,尤其是雙務合同中的兩個債務,可以在兩個履行地點履行。履行地點可由合同的性質確定。根據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那么交貨地點和合同履行地之間的聯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法院關于民訴法《適用意見》中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同一個合同中的數個給付不必約定相同的履行地點,尤其是雙務合同中的兩個債務,可以在兩個履行地點履行。履行地點可由合同的性質確定。根據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關于交貨地點和合同履行地之間的聯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貨地
是指商品交易所規定的,為執行期貨合同而需交付“實際”商品時,應該運交的地點。
二、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點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是指實際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還是民法所規定的履行地,眾說分紜,理論與實踐也一直是各說各的理。
最高法院關于民訴法《適用意見》中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操作中又分幾種情況,合同有約定且實際履行地與約定一致的,按《適用意見》18條確定管轄,合同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則上也可以適用18條規定,而如果合同約定了履行地,實際履行地與約定的不一致,或者沒有約定履行地卻又實際履行了,又或者既沒有約定,也沒有實際履行,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適用意見》中就不甚明確了。
以買賣合同為例,96年最高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也強調在實際履行中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或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可以變更約定,并明確了雖有約定但未實際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也就是說合同只有在約定了履行地并已實際履行且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況下,適用相關法律才無任何障礙。
當事人為多數人時,可以各自訂立不同的履行地點。同一個合同中的數個給付不必約定相同的履行地點,尤其是雙務合同中的兩個債務,可以在兩個履行地點履行。即使是一個債務,也可以約定數個履行地點,供當事人選擇。
履行地點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依其規定。
履行地點可由習慣確定。
履行地點可由合同的性質確定。
三、交貨地與合同履行地有什么聯系
約定了交貨地點,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根據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處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也可理解為交貨地。
總之,法律上并沒有對交貨地點是否就是合同履行地做出明確規定,但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交貨地點,并且對于合同履行地沒有明確約定,那么我們可以根據合同法總則推定,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即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