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買賣合同糾紛(銷售合同糾紛案由)

導讀:
(二)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范 對于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民事訴訟法》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 民訴法 意見》第19條規定, 購銷合同 (相當于我們現在所說的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一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關于審理 買賣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相關 證據 ,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購銷合同一般由誰訂立
購銷合同 是 買賣合同 的變化形式,它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并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購銷合同一般由銷售方訂立。 供方提供的一般稱為 銷售合同 ,需方提供的一般稱為 采購合同 。
實際上誰提供都可以,只要雙方對內容認可就行。但往往誰提供合同都會對自己有利一些。所以建議由己方提供合同,并最好 委托律師 擬訂。
此外,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 代理 人訂立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關于審理 買賣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相關 證據 ,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 債權人 名稱,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在發生 買賣合同糾紛 后,如果一方當事人決定通過 訴訟 的方式來解決糾紛的,就要了解是否過了 訴訟時效 。具體來說,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此外,買賣合同糾紛訴訟還應向有 管轄權 的法院提起,那么買賣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 管轄 呢?對于這兩個問題,下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希望能夠幫到您。
一、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如果當事人想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買賣合同糾紛,就一定要知道訴訟的問題。具體而言, 買賣合同 的訴訟時效就是指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也就是說,買賣合同的權利人在 訴訟時效期間 不起訴的便失去了勝訴權。 買賣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訴訟時效適用于民法通則中一般的時效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二、買賣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確定管轄的一般規范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的規定,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雙力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所以,如果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二)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范 對于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民事訴訟法》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 民訴法 意見》第19條規定, 購銷合同 (相當于我們現在所說的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一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為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11日法經〔1995〕206號)
《關于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交貨地點,但部分貨物沒有在約定的交貨地點交付,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復函》明確,此種情況下仍以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管轄權。 買賣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對于這些問題,上文中都有十分詳細的介紹,希望上文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在發生買賣合同糾紛后,當事人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在對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時,當事人需要了解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訴訟管轄以及訴訟 證據 等方面的內容,才能夠對癥下藥,增加勝訴的幾率。如果您有遇到買賣合同糾紛,并決定起訴解決時,建議您對這些問題事先了解清楚,有不懂的地方要及時向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 律師 咨詢。
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對于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如下:
1、一般是先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的;
2、對于協商不成的情形,是需要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的;
3、對于調解不成的,其公安機關會進行協助調解;
4、對于在調解不成的,其當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合同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合同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不起訴的便失去了勝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簡述買賣雙方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
1、商品質量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合同中對于交易的對象——合同的標的物的質量一般應該有個明確的約定,包括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質量異議期限以及法定的鑒定檢驗機構。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就會各執一詞,糾紛就此產生。
2、商品交接及貨款支付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合同中應約定是送貨還是提貨,目的地在哪里,運費如何承擔。因為這樣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對案件的管轄會產生重大影響。此外,貨款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也須明確。
3、違反誠信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誠實信用原則,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講誠信,就會產生糾紛。因此,這就要求當事人在商業活動中要考察對方的商業信譽。
4、 未考察主體資格或主體的償債能力
A 與B之間都是大公司,A公司下屬有很多子公司C、D、E、F、G等二十幾家。B為供方,A及其子公司為需方,為降低采購成本,子公司需要貨物時均通過A公司集體統一向B公司采購,但每次具體簽定合同時均由子公司與B簽定合同,最終因貨款未結清而產生糾紛。那么,B公司很顯然不能向A公司直接主張權利,而只能向眾多子公司主張權利。若向A公司主張權利,A公司抗辯其為各買賣合同中系代理人身份,案件會遭法院駁回。本案如能在每份合同中將A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則一切問題迎刃而解,同時還可大大降低B公司的訴訟成本。
又如,張三是A、B 兩個公司的股東,兩公司的日常經營均由張三負責,張三及業務員經常以A公司的名義向C公司進貨(提貨),提貨單上的提貨單位欄均寫上A公司、提貨人張三或某業務員。后來A公司經營不善逐漸歇業,但進貨仍在繼續。A公司進貨后以B公司的名義銷售給第三方,自然B公司與第三方結算貨款。因此C公司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根據提貨單只能起訴A公司催討貨款,結果可想而知。
5、違約責任問題
有的合同中對于違約條款只約定因一方違約由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而無具體違約事項和違約金數額,結果相當于未有約定。
違約責任的約定雖然不能窮盡所有事項,但應該將常見的容易發生的情形進行約定,如交貨時間、質量、數量,貨款的支付期限,等等,并應該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這樣在糾紛發生后既可以更好地認定是否存在違約,也可以避免對損失難以舉證的困難。
6、管轄約定
有的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或約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樣的約定等于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一般明確,但合同履行地在現實中頗多爭執。
92年的民訴法意見19條對合同履行地進行了解釋,但被96年的法發28號司法解釋予以否定,98年的法釋3號又對前面的司法解釋進行了解釋。最終的意見是以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來確定管轄的法院為主要原則,這是遵從了民訴法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但是,又有例外,對于雖有履行地的約定但未實際履行合同,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的管轄。
因此,約定合同履行地對于確定管轄的法院尤為重要,同時約定履行地而不直接選擇管轄的法院,對于當事人來說也更能接受。
7、簽名蓋章
自然人簽名要確保與其身份證件相符,最好注明身份證號碼;法人蓋章要確保是法人章或合同專用章,名稱與合同主體相符,不能是只能部門的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