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輕微醉駕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布不第二百五十八條租賃合同糾紛 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責任起訴決定,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第四百二十一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那么檢察院不起訴輕微醉駕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檢察院不起訴輕微醉駕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17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醉駕檢察院不起訴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醉駕檢察院不起訴是可以的。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作出的決定。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犯罪行為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過審查起訴,決定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可以分為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三種第九十條 新當事人的概括承受類型。
絕對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是以下6種情形之一:(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相對不起訴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三)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適用存疑不起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案件經過補充偵查;(二)定罪證據不足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三)不符合起訴條件。
二、我國對不起訴適用的程序包括:
(一)審查。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三)宣布和送達。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布不第二百五十八條租賃合同糾紛 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責任起訴決定,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第四百二十一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而被不起訴的人,應當告知其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四)不起訴的善后工作。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后,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五)報請批準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根據2005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不起訴決定的要報上一級人第二百零四條 利率民檢察院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