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違約包含哪些類型

導讀:
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提出,而實際違約的違約責任可以在違約行為發生后的一段時間內提出。實際違約則包括不履行、延遲旅行、不適當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等多種樣態。而實際違約行為發生后,實際的損失已經形成,無法挽回,債權人只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實際違約包含哪些類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提出,而實際違約的違約責任可以在違約行為發生后的一段時間內提出。實際違約則包括不履行、延遲旅行、不適當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等多種樣態。而實際違約行為發生后,實際的損失已經形成,無法挽回,債權人只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關于實際違約包含哪些類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拒絕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后,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有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說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約定交足數量,也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提出,而實際違約的違約責任可以在違約行為發生后的一段時間內提出。
預期違約行為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可以轉化為實際違約或因違約方違約意思的撤銷而消失,即預期違約只是一種違約的可能,而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現實的、客觀存在的違約行為。
預期違約是對整個合同的毀棄,是對諾言的完全違反。實際違約則包括不履行、延遲旅行、不適當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等多種樣態。
預期違約行為發生后,債權人可要求違約方提供履行擔保,在得到必要的履行擔保后,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否則債權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并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把自己的損失降到最小。而實際違約行為發生后,實際的損失已經形成,無法挽回,債權人只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是一種可選擇的違約救濟手段。
1、在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違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來之后,在另一方當事人實際違約時,依照實際違約請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
2、在默示預期違約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預期違約方提供充分的保證,如果違約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充分擔保的,此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