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違約造成拔青苗的補償標準是什么?

導讀: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征用土地,在擬定征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征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后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合同的解除方式:合同的解除有三種類型。①雙方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產生的法定解除,發生不可抗力一主與非發生不可抗力一方均享有。因預期違約、根本違約、遲迮履行、其他情形下定解除權,僅由非違約方單方享有。那么土地合同違約造成拔青苗的補償標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征用土地,在擬定征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征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后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
青苗補償費標準:在征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對于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一季補償;對于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林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償。
合同的解除方式:
合同的解除有三種類型。
①雙方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單方約定解除: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單方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c.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d.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共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e.法規定的其了情形。因不可抗力產生的法定解除,發生不可抗力一主與非發生不可抗力一方均享有。因預期違約、根本違約、遲迮履行、其他情形下定解除權,僅由非違約方單方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