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區分

導讀:
后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區分 所謂后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對方當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當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后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而非永久的抗辯權,只能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四個法律要件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那么后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區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區分 所謂后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對方當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當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后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而非永久的抗辯權,只能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四個法律要件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關于后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區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區分
所謂后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對方當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當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的三個條件是,當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后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l)須是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2)須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多有先后順序。如法律未有規定或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定;(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后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而非永久的抗辯權,只能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一旦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后履行抗辯權就消失了,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四個法律要件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個方面:( 1)頻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2)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3)須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4)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