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義務轉讓的條件

導讀:
3、第三人須與權利人或者義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那么合同義務轉讓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3、第三人須與權利人或者義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關于合同義務轉讓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須有有效的合同義務的存在。
2、被移轉的合同義務具有可移轉性。
3、第三人須與權利人或者義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
4、債務承擔須經權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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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須有有效的合同義務的存在。
2、被移轉的合同義務具有可移轉性。
3、第三人須與權利人或者義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
4、債務承擔須經權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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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例如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當事人就債權轉讓達成合意,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合同法第87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或者債務人轉移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那么合同債權轉讓需滿足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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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在債務轉讓中,新債務人應當通知債權人有關債務轉讓的事實,并經債權人同意,通知義務在債權轉讓中,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有關債權轉讓的事實,債務轉讓的條件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二、雙方協議與通知義務雙方協議無論是債權轉讓還是債務轉讓,都應當由雙方協議達成,通知義務的履行無論是債權轉讓還是債務轉讓,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履行通知義務。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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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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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合同的解除條件有哪些1、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債權的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權利成為合同當事人。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但是如果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人收轉讓通知后明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那么債權轉讓合同的解除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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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轉讓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出讓權利的主體是債權人;4、債權轉讓成立,原債權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而受讓人作為新債權人與原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成立并生效,債務人對受讓人履行債務。那么債權轉讓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以及債權轉移合同生效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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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律師該如何處理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轉讓合同糾紛,律師處理時可以首先以協商為主,向雙方講明權利以義務關系。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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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債權轉讓需要符合哪些條件一、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于債權轉讓的范疇。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于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那么合同債權轉讓需要符合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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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第三人因加入合同關系而成為主債務人之一,依連帶債務的規定,債權人可徑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并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其次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不得轉讓的義務,這種特定指出的義務具有專屬性,不得轉讓。最后就是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強制性義務。那么2022最新合同轉讓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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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生了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后,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逗贤ā穼τ诤贤兏囊幎ㄝ^為簡單,即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逗贤ā返诙l第一款即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逗贤ā返谑畻l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那么合同變更轉讓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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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在某些情形下,當事人對于合同條件的成就負有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這類義務源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屬于合同中的附隨義務。本案中,陳某某作為債務人,其應負有支付股權轉讓金的義務。盡管協議約定轉讓金的支付以企業財務帳目經審計或由公安部門審理為條件,但對如何履行該約定及履行的具體期限均未明確,且因陳某某系童車廠的法定代表人,故根據誠信原則的要求,其對該條件的成就負有積極協助的義務。那么特定情形下當事人應當對合同所附條件的成就負有積極協助的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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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前述,對轉讓行為不符合第一個轉讓條件即轉讓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所訂立的轉讓合同可按照無權處分行為予以認定處理,但對轉讓行為不符合第二個轉讓條件即轉讓的土地沒有達到法定投資開發條件的情況下,對所訂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效力問題,我們認為,應在我國現行法律采取的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下予以認定。而土地出讓金的交納問題,屬土地出讓合同當事人即柳州市國土資源局和全威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其是否得到完全履行不影響對本案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認定。那么未達到法定投資開發條件的土地轉讓合同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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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轉讓是指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他人的行為。這種轉讓只變更預售合同的主體,預售合同的內容不發生變化,由商品房預購人將原預售合同的債權或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與預售人之間設立新的民事法律關系。”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事實上,我國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在房地產市場中大量存在。”從預售合同內容看,分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如果預售合同對轉讓有約定,當雙方約定的轉讓條件已經具備時,可以轉讓。這種預售轉讓合同應依法繳納有關稅費。那么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轉讓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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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債權質押的有效條件是什么債權質押是指以可讓與之債權為標的設定質權。合同債權須合法有效。最后,訴訟時效已屆滿的債權不宜質押。此類債權中,質權人主張第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擔保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不宜質押。當主債務人違約,債權屆時未得清償時,債權人作為質權人就獲得了出質債權的請求權,要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對方轉讓債權。這主要表現在基于“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因而,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時履行對等義務而享有的債權不宜成為質押的標的,但債務人自愿放棄抗辯權的則不在此限。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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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將合同中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讓與第三者的法律行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辨,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未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那么合同的轉讓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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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三種情況下例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例如基于當事人之間信賴關系而訂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證合同,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讓。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條件是什么此須經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由于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包括義務的轉讓,因此應取得合同另一方對轉讓的同意。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后,原合同消滅,新合同成立。同時,權利義務的轉讓分別適用合同債權轉讓與合同債務轉讓的民法典有關規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辯權,從權利從義務的轉讓等。那么合同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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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楹蠖速彽梅课?,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橐鲫P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