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后是否可以簽補充協議

導讀:
合同已經終止,不能在簽訂補償協議。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簽訂合同之后,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那么合同終止后是否可以簽補充協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已經終止,不能在簽訂補償協議。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簽訂合同之后,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關于合同終止后是否可以簽補充協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已經終止,不能在簽訂補償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1、主合同編號以及主合同中甲乙雙方,要寫清甲乙雙方的基本信息,應當注明的內容要全面清楚,要與原合同的甲乙雙方嚴格一致。
2、注明簽訂補充協議的原因,要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并經友好協商,依據實際情況,在原合同基礎上變更合同條款部分內容,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即內容不能不合理地減輕或者免除一方的責任,或者加重另一方的責任、排除其主要權利。
3、變更主合同條款的內容要寫清,寫明具體變更的條款,例如:將4.3.1條修改為:…、刪除3.3條中:“……”的約定。該條的其他內容保持不變。
4、寫明補充協議的效力即: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本補充協議與原合同有相互沖突時,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5、寫明補充協議的生效時間,例如:本補充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6、最后要有甲方和乙方簽字蓋章,簽章是甲乙雙方對協定補充事項的意思表示,表示愿意按照補充約定的內容履行相應的義務。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簽訂合同之后,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必備信息:一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二是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