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是否有效

導讀:
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補充協議的效力,當補充協議的約定與主協議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后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
一、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是否有效
1、合同補充協議作為合同的一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合同到期后還能再簽補充協議嗎
合同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履行期屆滿后,合同失效,如果雙方想再簽補充協議的,可以協商再簽訂新的合同。補充協議的效力,當補充協議的約定與主協議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后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
時間在后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協議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協議的實質內容。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為準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協議存在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