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職工遭解雇引糾紛

導讀:
4月3日,在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雙方解決了該糾紛,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公司則一次性補償小慧34000元。2005年10月30日至12月19日,小慧因患精神分裂癥在老家鹽城醫院住院治療。2006年7月21日,公司再次書面通知小慧,告知其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已經為她辦理完畢相關離職手續。小慧在在收到公司郵寄的材料后,認為公司在其患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支付2006年7月20日以后的工資,并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小慧對此不服,遂上訴至法院。那么患病職工遭解雇引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4月3日,在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雙方解決了該糾紛,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公司則一次性補償小慧34000元。2005年10月30日至12月19日,小慧因患精神分裂癥在老家鹽城醫院住院治療。2006年7月21日,公司再次書面通知小慧,告知其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已經為她辦理完畢相關離職手續。小慧在在收到公司郵寄的材料后,認為公司在其患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支付2006年7月20日以后的工資,并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小慧對此不服,遂上訴至法院。關于患病職工遭解雇引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勞動合同案例多種多樣,有競業限制、違約金、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欠薪的,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侵犯勞動者隱私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隨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大家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謹慎小心,目前因為勞動合同引起的案例數不勝數,更加上很多人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仲裁法不了解,遇到勞動爭議問題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下面是關于勞動合同的一些案例的解讀:
江蘇的小慧到蘇州打工,在工作期間患上了精神分裂癥。公司給予了9個月的醫療期待遇后,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時向小慧提出了終止勞動合同。小慧的監護人對此不服,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駁回了該請求。小慧隨即將公司告上了法庭。4月3日,在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雙方解決了該糾紛,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公司則一次性補償小慧34000元。
2003年8月,剛剛從技校畢業的小慧在學校的介紹下,來到蘇州某公司上班,從事操作工工作,每月工資1600元。雙方每年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的期限是至2006年7月20日止。
2005年10月30日至12月19日,小慧因患精神分裂癥在老家鹽城醫院住院治療。之后,小慧就再也沒有到公司上過班。2006年6月6日,在小慧的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公司向小慧發出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小慧公司與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的期限為2005年7月21日至2006年7月20日,雙方的合同將于2006年7月20日自然終止,并通知小慧于2006年7月到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006年7月21日,公司再次書面通知小慧,告知其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已經為她辦理完畢相關離職手續。由于小慧沒有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公司隨即于2006年8月將小慧的相關離職手續材料郵寄給小慧。
小慧在在收到公司郵寄的材料后,認為公司在其患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支付2006年7月20日以后的工資,并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2007年2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了小慧的仲裁請求。小慧對此不服,遂上訴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