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銷售廣告具有法律效力

導讀:
2007年8月,針對“綠地縮水”問題,新天第小區的兩名業主到法院起訴了金泰公司,隨后169名業主展開“車輪訴訟”,先后狀告開發商金泰公司,要求其向業主賠償“綠地縮水”的損失。金泰公司的該項允諾雖然未載入合同,但根據相關規定亦應視為合同內容。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金泰公司賠償業主損失1000元至3000元不等。那么開發商銷售廣告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8月,針對“綠地縮水”問題,新天第小區的兩名業主到法院起訴了金泰公司,隨后169名業主展開“車輪訴訟”,先后狀告開發商金泰公司,要求其向業主賠償“綠地縮水”的損失。金泰公司的該項允諾雖然未載入合同,但根據相關規定亦應視為合同內容。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金泰公司賠償業主損失1000元至3000元不等。關于開發商銷售廣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文章導航】
一、案例簡介
二、法院判決
三、律師分析
正文:
【案情簡介】
2000年,新天第小區項目開盤預售時,業主們看到金泰公司刊登的銷售廣告及宣傳材料上均列明“小區綠化率在5%以上”,遂與金泰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新天第小區的房屋。但業主們自2002年5月陸續入住后發現,小區綠化率與購房前宣傳的50%明顯存在巨大差異。2007年,小區業主委員會委托專業測繪機構實地測量,結果發現小區的綠化率僅為10.37%。此時,小區及周邊建設已經定型,金泰公司無法再對小區綠地進行改建、擴建。2007年8月,針對“綠地縮水”問題,新天第小區的兩名業主到法院起訴了金泰公司,隨后169名業主展開“車輪訴訟”,先后狀告開發商金泰公司,要求其向業主賠償“綠地縮水”的損失。[page]
【文章導航】
一、案例簡介
二、法院判決
三、律師分析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金泰公司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有關“小區綠化率50%以上”的內容,對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確有重大影響。金泰公司的該項允諾雖然未載入合同,但根據相關規定亦應視為合同內容。小區實際綠化率與金泰公司允諾的數值不符,金泰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金泰公司賠償業主損失1000元至3000元不等。二審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開發商在宣傳資料中列明“小區綠化率在5%以上”,這對小區業主購買此小區的房屋產生了重大影響,開發商應當遵守它在宣傳資料中關于綠化率的承諾,否則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