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暫違約后繼續履行也應承擔違約責任嗎

導讀:
2007年5月,嚴xx提出反訴,要求郭xx支付違約金5萬元。合同中約定:4月8日前與拿到產證后是附期限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嚴xx未收款是嚴格執行合同的內容,并未構成根本性違約。嚴xx卻拒收郭xx房款并表示不愿意出售系爭房屋,上述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郭xx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權利,并無不當。故嚴xx的上述言行,已表明其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屬于根本性違約。因此,嚴xx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郭xx損失。嚴xx反訴之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上的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嚴xx承擔返還定金并賠償高xx5萬元。那么短暫違約后繼續履行也應承擔違約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5月,嚴xx提出反訴,要求郭xx支付違約金5萬元。合同中約定:4月8日前與拿到產證后是附期限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嚴xx未收款是嚴格執行合同的內容,并未構成根本性違約。嚴xx卻拒收郭xx房款并表示不愿意出售系爭房屋,上述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郭xx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權利,并無不當。故嚴xx的上述言行,已表明其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屬于根本性違約。因此,嚴xx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郭xx損失。嚴xx反訴之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上的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嚴xx承擔返還定金并賠償高xx5萬元。關于短暫違約后繼續履行也應承擔違約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4月1日,郭xx、嚴xx簽訂《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主要約定內容為:郭xx向嚴xx購買本市天河區xx大道103號603房,轉讓價款為53萬元,郭xx于2007年4月1日支付5萬元定金,同年4月8日前拿到產證后支付11萬元,5月8日前放貸后支付36萬元,雙方如有一方違約,則應支付違約金5萬元。簽訂合同當日,郭xx支付嚴xx定金5萬元,嚴xx出具了收條。嚴xx于2007年4月1日向廣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申領系爭房屋的產權證,當天,該交易中心向嚴xx出具了收件收據。
嗣后,郭xx按合同于2007年4月8日至中介方廣州xx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欲將第二筆房款11萬元支付給嚴xx,但嚴xx卻不肯收取房款,并表示不愿意將系爭房屋按合同約定的價格出售給郭xx。2007年4月12日,嚴xx領取了系爭房屋的產權證。同年4月15日,嚴xx分別向郭xx及中介公司發函,要求郭xx履行合同。
2007年4月,郭xx訴至法院,要求嚴xx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
2007年5月,嚴xx提出反訴,要求郭xx支付違約金5萬元。嚴xx認為其并無違約行為。合同中約定:4月8日前與拿到產證后是附期限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嚴xx未收款是嚴格執行合同的內容,并未構成根本性違約。且嚴xx在領取系爭房屋產權證后,就積極與郭xx聯系,要求履行合同。而郭xx不愿履行合同,故是郭xx違約。郭xx提供的證人是其親戚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員,與郭xx存在利害關系,不可采信。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郭xx、嚴xx之間簽訂的《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嚴xx卻拒收郭xx房款并表示不愿意出售系爭房屋,上述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對郭xx要求嚴xx返還定金5萬元并賠償5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郭xx在合同約定的時間至中介公司,欲支付上述房款11萬元時,其雖尚未取得該房屋產證,然其自愿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應視為系郭xx放棄了合同中所賦予的,因未取得產證可延遲付款的權利。郭xx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權利,并無不當。而嚴xx,其作為該房屋的出售方,收取全額房款后交付房屋是其義務,但其卻拒絕收取該房款。且根據為該房屋提供居間服務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2007年4月8日,嚴xx到中介公司后,表示不愿意按合同約定的價格出售系爭房屋。另嚴xx在拒收高xx欲支付的房款時,也并未提及系因產證未拿到而暫不收取的理由。故嚴xx的上述言行,已表明其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屬于根本性違約。因此,嚴xx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郭xx損失。
嚴xx反訴之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上的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嚴xx承擔返還定金并賠償高xx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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