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違約責任就可以不履行合同嗎

導讀:
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那么承擔違約責任就可以不履行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承擔違約責任就可以不履行合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方面主要還是根據具體的合同來決定的,不同的情形下處理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在實踐中,根據當事人的的意思,決定是否可以同時要求實際履行。
具體如下所述:
1、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的,應當繼續履行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其中《合同法》107條就將強制履行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加以規定,只有合同繼續履行才能實現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因此,雙方就合同是否履行存在爭議的,原則上應當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我國合同法也叫強制履行,學說上又稱強制實際履行或者依約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強制履行是同解除合同完全對立的補救方法,主張強制履行就不能請求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就不能請求強制履行。
2、有兩種例外情況,可以不予強制履行而解除合同
(1)根據《合同法》93條,合同約定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如合同中有關解約定金的約定,當事人可以以承擔定金處罰為代價解除合同。
(2)根據《合同法》110條,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同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等情形的,可以不予繼續履行。
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系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著合同關系。如果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生違約行為。
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即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于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為的時間。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 61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履行合同為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為違約責任的一種形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為之履行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履行方式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以何種形式來履行義務。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結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約定或者是合同性質來確定,不同性質、內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據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義務人必須首先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履行。如果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