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貨物是假冒偽劣商品,如何處理

導讀:
被告韓某某辯稱,這四張欠條是被告書寫,對貨物數量不持異議。原告出售給被告的農藥西瓜六必治已在2007年10月10日被通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假冒農藥封存。一審判決后,原告趙素玲不服,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合同的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按照無效合同處理,合同自始無效,被告應當返還從原告處取得的西瓜六必治19件,原告賠償被告所產生的損失。對被告所購買的西瓜六必治農藥,本院另行制作民事制裁決定書予以收繳。那么當貨物是假冒偽劣商品,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韓某某辯稱,這四張欠條是被告書寫,對貨物數量不持異議。原告出售給被告的農藥西瓜六必治已在2007年10月10日被通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假冒農藥封存。一審判決后,原告趙素玲不服,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合同的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按照無效合同處理,合同自始無效,被告應當返還從原告處取得的西瓜六必治19件,原告賠償被告所產生的損失。對被告所購買的西瓜六必治農藥,本院另行制作民事制裁決定書予以收繳。關于當貨物是假冒偽劣商品,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4年至2006年,被告韓某某多次在原告的門市部購買農藥、種子等貨物,并于2006年4月19日出具欠農藥開封浪潮滅蚜螨五件的欠條,每件160元,于2005年8月22日出具欠西瓜六必治19件,每件190元、卵蟲霹凈5件的欠條,每件160元,于2004年10月18日和2004年10月19日分別出具欠小麥繁育材料100斤和1000斤的欠條,每斤2元。被告應支付欠款7600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歸還,并為要帳花費500元,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貨款7600元及要帳費用500元。
被告韓某某辯稱,這四張欠條是被告書寫,對貨物數量不持異議。但價格是原告后來私自添上的,應以當時給被告送貨的潘某給被告出具的單價為準(西瓜六必治75元/件,卵蟲霹凈80元/件)。原告出售給被告的開封浪潮農藥滅蚜螨實際價格是140元/件。原告出售給被告小麥繁材時雙方口頭約定回收麥種,回收時先斤對斤扣,剩下的按比市場小麥每斤高八分回收。現在原告不回收,須賠償被告損失一萬元。原告出售給被告的農藥西瓜六必治已在2007年10月10日被通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假冒農藥封存。西瓜六必治這一藥名、廠址、批號在農藥管理信息匯編上查不到,就證明是假藥,被告不但不應給付原告款,原告還應賠償被告損失8600元。
審判:
通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購買原告農藥開封浪潮滅蚜螨五件,卵蟲霹凈五件未給付價款,有欠條佐證且被告認可,本院予以確認。雙方在欠條上未明確約定價格,原告主張的價格被告不予認可,結合本院調查通許縣農藥市場價格情況及被告認可價格,應認定開封浪潮滅蚜螨價格為140元/件,卵蟲霹凈80元/件。關于原告主張的西瓜六必治欠款,被告稱其所購買原告的西瓜六必治是假冒農藥,并提供通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第040號封存財物通知書予以證明,原告不能提供出售給被告的西瓜六必治是合格產品的相關手續(xù),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西瓜六必治欠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所購買的西瓜六必治農藥,本院另行制作民事制裁決定書予以收繳。關于原告主張“小麥繁育材料”的欠款,原、被告雙方對品質、價格均無明確約定,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對價格達不成一致意見,應參照當年小麥種子銷售價格(0.9元/斤)予以認定。對被告辯稱應由原告回收麥種的陳述,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要帳費用500元,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韓某某給付原告趙素玲卵蟲霹凈五件的價款400元。二、被告韓某某給付原告趙素玲開封浪潮滅蚜螨五件的價款700元。三、被告韓某某給付原告趙素玲小麥種子1100斤的價款990元。四、駁回原告趙素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趙素玲不服,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買賣合同所打的欠條引起的糾紛,對于沒有質量糾紛只有價格糾紛的開封浪潮滅蚜瞞五件,卵蟲霹凈五件及小麥種子合議庭很快形成一致意見,以被告認可的價格和本院調查通許縣農藥種子市場的價格情況予以認定。對于西瓜六必治,合議庭產生了分歧,有以下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判決被告按照市場價格給付原告價款,對于因該批貨物造成的損失,應有原告反訴或者另行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合同的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按照無效合同處理,合同自始無效,被告應當返還從原告處取得的西瓜六必治19件,原告賠償被告所產生的損失。
第三種意見認為:對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西瓜六必治欠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被告所購買的西瓜六必治農藥,本院另行制作民事制裁決定書予以收繳。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西瓜六必治系假冒偽劣商品這一事實,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就是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先履行抗辯權。在本案關于西瓜六必治的買賣合同中,原告趙素玲負有交付合格產品的義務,被告韓某某負有支付貨款的義務,且根據農藥市場代銷的交易習慣,一般為先打欠條提貨,貨物買完后付錢,因此該雙務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順序。負有先履行義務的原告履行的貨物為假冒偽劣商品,導致合同根本違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被告可以援引先履行抗辯權,不支付該批貨物的價款。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對其要帳費用被告也不應承擔責任。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西瓜六必治欠款的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關于這批貨物的處理問題,因工商局僅僅只做了查封的處罰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將該批貨物收繳后銷毀,因此應當另行制作民事制裁決定書對該批貨物進行處理,以防止流通進入社會造成危害,因此,法院根據法律規(guī)定所作出的判決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