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不合理怎么辦?

導讀:
被拆遷人對復議結果不服的,有權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直接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借款合同糾紛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拆遷人選擇不同的補償方式,補償協議約定的內容是不同的。如果提供周轉用房的,要明確周轉用房的相關信息;如果是讓被拆遷人自己租房的,需要列明臨時安置補助費數額、第一百六十條支付價款的地點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那么拆遷補償不合理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被征收人對補償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訴訟。但復議和訴訟的期限一定要記清,一般被拆遷人有權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法律規定的申請日期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違約責任超過60日的除外。被拆遷人對復議結果不服的,有權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直接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借款合同糾紛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正規的征地或者拆遷,都是要提前公示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后,方可實施。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此外,國土資源部的文件《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提出:被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房屋拆遷,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被拆遷人選擇不同的補償方式,補償協議約定的內容是不同的。補償協議中要明確具體的補償方式。
1.選擇貨幣補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償的,補償協議應當包括貨幣補償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內容。
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基本義務協議應當明確實行調換的房屋的價格、結構、面積、位置以及差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內容。
3.其他需要在補償協議中列明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的內容,例如: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并要與主第三十六條書面合同與合同成立合同條款不沖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另外,補償協議至少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原件。
4.協議中需要明確搬遷費用。如果提供周轉用房的,要明確周轉用房的相關信息;如果是讓被拆遷人自己租房的,需要列明臨時安置補助費數額、第一百六十條支付價款的地點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