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違約責任

導讀: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12條,債務人由于交付的標的物內在缺陷而給債權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時,債務人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合同法的違約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12條,債務人由于交付的標的物內在缺陷而給債權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時,債務人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于合同法的違約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的違約責任種類
(一) 全部違約。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根據不履行的時間,有先期不履行(預期違約的一種)和實際違約兩種;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態度,又可分為拒絕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絕履行的行為若發生在履行期屆至前,則為預期違約,若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后,則可能構成履行遲延或履行不能(根據債務的具體性質確定)。為避免重復,筆者認為此處不履行主要包括債務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
(二)預期違約。可分為兩種具體類型:[3]其一、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其二、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亦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第108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對預期拒絕履行做了規定,而第68條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則兼含有以上兩種類型的具體表現行為。筆者認為,我國的立法分類不明確,實踐中的適用有一定困難。
(三)遲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若債權人遲延造成債務人的損害,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不適當履行。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債權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112條,債務人由于交付的標的物內在缺陷而給債權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時,債務人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其它違約行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之外的,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為;(2)履行方式不適當;(3)履行地點不適當;(4)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
合同法的違約責任規則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適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嚴格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07
條的規定表明,無論違約人對違約行為的發生是否有過錯,都并非違約人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都不能免除違約人承擔責任。同時,我國《合同法》第109—111條還規定無論是不履行金錢債務還是非金錢債務抑或是質量責任,違約人都承擔嚴格責任,不得以自己無過失作為免責條件的抗辯。
第二,不可抗力的嚴格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后款規定,對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責任。說明不可抗力并非當然免責條件。由于不可抗力是與合同責任制度緊密相關,所以其決定往往具有嚴格條件。另外,合同法第118條更明確規定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當事人的義務,這也體現了嚴格責任原則的精神。
第三,對第三人的嚴格責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對合同當事人來說其主觀并無過錯,無論采取過錯抑或過錯推定責任,債務人應對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承擔責任,都不能得出令人滿意的解釋。而采取嚴格責任原則,則不論違約行為是何種原因造成的,只要不屬于法定的免責事由,都應承擔責任。所以合同法第121條的規定,正是嚴格責任的具體體現。
雖然嚴格責任原則是合同違約主要歸責原則,具有普遍適用意義。但它并非排斥任何情形下的過錯責任的適用。事實上合同分則中有一些關涉過錯的條款,筆者以為,這不是對我國合同法所確認的嚴格責任的否定,而應看作法律對于特定合同,當事人權益及其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是嚴格責任的一種例外和補充。下面對過錯條款作一粗略分析:
(1)無償合同的場合。由于無償合同中不發生對待給付之問題,因而對無利益一方的要求應該低一些,合同法對此類合同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以平衡二者利益。《合同法》第189條、第374條及406條對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及無償委托合同都作了如是之規定。
(2)手段債務的場合。如醫療服務合同,委托合同等。由于這類合同不能以債務人是否達到某種結果來衡量其是否履行,因而債務人應僅承擔以合理注意義務和技能處理問題的義務。如果債務人的行為達不到一個正常而謹慎從事的人應做到的標準,則有過失并應承擔責任。如《合同法》第406條等有如是之規定。
(3)標的物毀損滅失場合。《合同法》對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都強調只有因“保管不善”才承擔責任,這是由這類合同的性質所決定的,也體現了公平原則的精神。這在第222條、265條、第274條及394條中得以體現。
(4)服務欺詐和商品欺詐的懲罰性賠償的場合。《合同法》第113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一般情況下,賠償損失主要是補償或增補違約對方因違約行為遭受的損害為目的,不具有懲罰性質。而該條則體現出法律對該類合同的特殊規定,同時也是由此類合同的性質決定的。
(5)因對方的過錯造成的損失,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如《合同法》第302條、第311條、425條等。有學者指出,這些條文里,并非是因違約方無過錯才允許其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不能將違約方有無過錯作為違約方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而是在這種情形下法律賦予違約方以抗辯權。理由是違約后果與違約行為無關,即無因果關系。其實這種情形還是符合嚴格責任歸責原則的要旨。[page]
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承擔
1 、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 114 條第 3 款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非財產損失,即精神損害。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倍返還))
限制規則:合同預見規則、減輕損害規則、損益同銷規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3 、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 、其他補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
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