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上限30%司法解釋

導讀:
且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接下來就是由帶來違約金上限30%司法解釋有關知識,以供大家參考借鑒。合同違約金沒有法律規定上限,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30%,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另根據《民法典》第119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國《民法典》對合同違約金的數額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合同違約金最高不能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那么違約金上限30%司法解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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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違約金是可約定的在合同法里違約金是一補償為主,以懲罰為輔。且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那么違約金上限30%司法解釋?如果違約金約定太高或太低會怎樣調整?接下來就是由帶來違約金上限30%司法解釋有關知識,以供大家參考借鑒。
合同違約金沒有法律規定上限,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30%,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從《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方面上講,一般認為只要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扣除實際損失后,其余款不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就應當不屬于“過分高于”的情況。
另根據《民法典》第119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意思自治在法律上的效力,故此合同一旦有效成立,當事人必須受合同約束。現在我國基本處于市場經濟,所以現行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進行限制,在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尊重并應受法律保護。而違約金具有懲罰性也是理所當然,如果不對違約方懲罰,法律對守約方就沒有任何鼓勵和保護了。
但是,由于我國出于市場經濟的初期,合同法又規定了對于違約損失的可預見性原則,即在預見性之外的損失,違約金過分高于的情況下,違約方可不予賠償,這可以保護一方在認知能力或者償付能力上的弱勢。對于何謂可預見性以及預見的程度,需要法官依據正常人的合理判斷進行自由裁量。
我國《民法典》對合同違約金的數額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合同違約金最高不能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要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或過低,則可以請求適當的降低或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