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合同違約金的上限

導讀:
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上限是合同標的額的20%。合同法解釋(二)規定: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高于違約損失的30%,也就是說,違約金不能超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1.3倍。合同法第114條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對于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有如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那么服務合同違約金的上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上限是合同標的額的20%。合同法解釋(二)規定: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高于違約損失的30%,也就是說,違約金不能超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1.3倍。合同法第114條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對于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有如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關于服務合同違約金的上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上限是合同標的額的20%。但如果造成的損害比較嚴重,則此時違約金可以上浮至30%左右。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在簽署合同的時候,總會增加一條風險條款“違約金”以便約束交易雙方的行為,這是為了保障守約方的權利,體現合同的公平性。
合同法解釋(二)規定: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高于違約損失的30%,也就是說,違約金不能超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1.3倍。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
擔保法干問題的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超過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有如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沒有數額的涉及,數額可以雙方進行約定,以及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參照民法中關于違約金的條款,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原先的按月補償款構成勞動者的不當得利,應計算進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數額不應當奇大,最高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20%- 130%為宜。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