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滯納金能否認定違約金

導讀:
若僅僅因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了滯納金,沒有約定違約金,就以合同法中沒有關于滯納金的規定為由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給付滯納金的訴訟請求,這顯然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對民法原則與刑法原則的誤解和混淆。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從種類上看違約金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法定違約金,一種是約定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是指支付的數額及條件均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由于違約金被視為當事人對事后發生的損失的預先估算,因此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可能與實際的損失有些出入。那么合同約定滯納金能否認定違約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若僅僅因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了滯納金,沒有約定違約金,就以合同法中沒有關于滯納金的規定為由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給付滯納金的訴訟請求,這顯然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對民法原則與刑法原則的誤解和混淆。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從種類上看違約金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法定違約金,一種是約定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是指支付的數額及條件均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由于違約金被視為當事人對事后發生的損失的預先估算,因此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可能與實際的損失有些出入。關于合同約定滯納金能否認定違約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滯納金是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該義務又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時,由執行機關按照義務人拖延的期限,按日課以義務人新的不間斷的金錢給付義務,促使義務人早日履行義務。違約金與滯納金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法律概念。若僅僅因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了滯納金,沒有約定違約金,就以合同法中沒有關于滯納金的規定為由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給付滯納金的訴訟請求,這顯然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對民法原則與刑法原則的誤解和混淆。
違約金,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規范的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從種類上看違約金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法定違約金,一種是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預先規定的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按照一定的數額或者一定的比例向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法定違約金可以是一定的數額,也可以是一定比例。約定的違約金是指支付的數額及條件均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由于違約金被視為當事人對事后發生的損失的預先估算,因此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可能與實際的損失有些出入。只要不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這一出入是應當允許的。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
滯納金,指國家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職能的順利實現,對遲延履行繳納法定稅費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帶有國家強制力的懲罰性的貨幣金額。 目前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滯納金只存在于稅收、水、電、煤氣等公用事業收費,而這些項目的收取主體要么是國家行政機關,要么是國家授權管理公用事業的事業單位。在這些主體與稅費繳納主體之間建立的法律關系,是一種縱向法律關系,是隸屬型法律關系。在這里面,滯納金,就明顯帶有國家公權力的性質。滯納金的存在基礎是國家主權,道德基礎是社會公共利益高于公民個人利益,執行基礎是國家公權力,收取的前提是繳納主體超出法定期限未履行義務。所以滯納金具有懲罰性和國家強制刑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