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二手房遲遲不遷戶口 被判賠違約金

導讀:
為此,購房者劉先生將原房主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以總房價105萬元為基數,按每天千分之一計算追究違約金。2008年9月5日,王女士戶籍遷出,但該房屋內仍留有王女士兒子、兒媳及孫子的戶籍。劉先生因此拒絕支付房款尾款1萬元。2009年8月中旬,劉先生將王女士訴至法院。法庭上,王女士辯稱對買賣房屋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是指房屋交付,并不是戶籍遷出。最后,王女士表示,劉先生主張違約金計算標準太高,應該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計算。王女士提出無力要求兒子一家戶籍遷出的抗辯理由不屬于法定以及合同約定的免責理由,應承擔違約責任。那么賣二手房遲遲不遷戶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此,購房者劉先生將原房主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以總房價105萬元為基數,按每天千分之一計算追究違約金。2008年9月5日,王女士戶籍遷出,但該房屋內仍留有王女士兒子、兒媳及孫子的戶籍。劉先生因此拒絕支付房款尾款1萬元。2009年8月中旬,劉先生將王女士訴至法院。法庭上,王女士辯稱對買賣房屋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是指房屋交付,并不是戶籍遷出。最后,王女士表示,劉先生主張違約金計算標準太高,應該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計算。王女士提出無力要求兒子一家戶籍遷出的抗辯理由不屬于法定以及合同約定的免責理由,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賣二手房遲遲不遷戶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判決以105萬元房價為基數 按每天萬分之五付違約金
二手房交易完成,出售房屋的上家卻遲遲不愿將戶口遷出。為此,購房者劉先生將原房主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以總房價105萬元為基數,按每天千分之一計算追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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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判決,王女士從2009年1月16日至戶口全部遷出止,以總房價人民幣105萬元為基數,按每天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即每天支付525元。
2008年2月上旬,王女士將名下地處新閘路某號房屋,以105萬元價格出售給劉先生。合同還約定:每逾期1日,應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在售房補充條款中還記載:“雙方應于交房當日至物業管理處辦理物業更名手續;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遷出該房屋原有全部戶口;若違約,劉先生有權不支付房屋1萬元尾款。”
買賣合同簽訂之后,劉先生于2008年3月19日取得該房屋的產權,雙方辦妥了房屋交接手續。3月22日,劉先生一家戶籍遷入該房屋。2008年9月5日,王女士戶籍遷出,但該房屋內仍留有王女士兒子、兒媳及孫子的戶籍。劉先生因此拒絕支付房款尾款1萬元。2009年8月中旬,劉先生將王女士訴至法院。
法庭上,王女士辯稱對買賣房屋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是指房屋交付,并不是戶籍遷出。在王女士看來,其本人已經積極履行了合同義務將戶籍遷出該房屋,卻無力要求兒子一家的戶籍遷出。雖然兒子一家的戶籍沒有遷出,但這對劉先生沒有產生任何損失,且劉先生也扣除了房款的尾款1萬元。最后,王女士表示,劉先生主張違約金計算標準太高,應該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計算。
法院審理后認為,房屋買賣違約,不僅是指房屋的交付違約,還包含出售房屋內的戶籍遷出清空違約。王女士提出無力要求兒子一家戶籍遷出的抗辯理由不屬于法定以及合同約定的免責理由,應承擔違約責任。
但劉先生所主張的計算標準過高,王女士請求予以調整,遂法院酌情調整為每日萬分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