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生效前簽訂的合同違約金還有效嗎

導讀: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舊法框架下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沒有溯及力,若發生違約金爭議的,按新法處理還是按舊法處理?也正是基于該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那么新法生效前簽訂的合同違約金還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舊法框架下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沒有溯及力,若發生違約金爭議的,按新法處理還是按舊法處理?也正是基于該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關于新法生效前簽訂的合同違約金還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是一個關于溯及力的問題。法律溯及力指的是當新法律法規出臺后,對其出臺前舊法框架下已經發生的行為新法能否調整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舊法框架下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沒有溯及力,若發生違約金爭議的,按新法處理還是按舊法處理?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員工在2006年簽訂合同,合同期5年,未到期離職違約金10000元,那么2008年新的勞動合同法公布實施之后,該員工的權益是否能按照新法規定來計算?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是否可以適用于新法的規定?
對于未到期離職違約金問題,勞動合同法僅在第九十條有所規定,即“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的協議,否則,勞動者炒單位魷魚將不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從法理上來講,關于溯及力問題一般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也就是只要法律未明文規定,則效力只能自該法施行之后產生,對于此前已經發生的行為新法是不能調整的。也正是基于該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我認為,原勞動合同包括違約金在內的各條約定繼續有效。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依據《勞動法》訂立的勞動合同,而《勞動法》并未對關于違約金的條款規定為無效。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只要用人單位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行為,并且合同內容又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將違約責任列為勞動合同條款,并且是有效條款。對于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約定收取違約金。
這里有一個例外情形,包括上海、浙江和江蘇等在內的幾個地區在違約金問題上可以說比《勞動合同法》先行了一步。按照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只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的對象,又只限于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類似的規定還有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以及2003年12月1日開始實行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這些規定與《勞動合同法》比較一致。這樣,這些地區在頒布法規之后簽訂的勞動合同應不涉及本篇所談的違約金問題;在頒布之前所簽勞動合同中關于違約金的效力問題適用這些法規自身對溯及力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違約金條款有效,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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