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導讀:
二手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二手房違約金的計算依據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造成實際的損失,來計算的。”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在沒有約定時,則適用本條之規定。二手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按實際標的的一定比例確定一般在幾%有約定的從約定。李曉將張浩告上法庭,提出賠償25萬元違約金。李曉為此起訴至高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張浩將訴爭房屋的產權過戶至李曉名下,并支付違約金25萬元。同時,他認為房子已經交付給了李曉使用,只是產權沒有辦下來,李曉所受損失根本達不到這個數額,請求法院對違約金進行調整。那么二手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手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二手房違約金的計算依據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造成實際的損失,來計算的。”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在沒有約定時,則適用本條之規定。二手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按實際標的的一定比例確定一般在幾%有約定的從約定。李曉將張浩告上法庭,提出賠償25萬元違約金。李曉為此起訴至高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張浩將訴爭房屋的產權過戶至李曉名下,并支付違約金25萬元。同時,他認為房子已經交付給了李曉使用,只是產權沒有辦下來,李曉所受損失根本達不到這個數額,請求法院對違約金進行調整。關于二手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手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二手房違約金的計算依據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造成實際的損失,來計算的。若違約金過高或者太低,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調整的。
賣買雙方在簽訂合同后,如果賣方違約不愿意出售房屋,那么違約金在法律是否有最高比例的規定 有規定,但是不是以比例形式規定的.違約金應該相當于實際所受的損失.如果違約金約定的"過分高于"或"低于"實際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降低"或"適當增加".
二手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條是關于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條款,開發商一般會與購房人明確約定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主要看您合同中約定的是按照已付房款還是全部房款,如果沒有約定則雙方可以協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在沒有約定時,則適用本條之規定。
二手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按實際標的的一定比例確定一般在幾%
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實際損失主張。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計算大致有兩種方法,一個是以逾期天數為基礎,約定一個固定的萬分之幾的比例來計算,在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的違約金計算中采用了這種計算方法;另外一種是約定一個固定的百分比來計算違約金的數額。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相關案例:
一套價值50萬元的二手房,買賣雙方為了交易能夠順利進行,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都須支付對方高達25萬元的違約金作為一種懲罰。賣家張浩和買家李曉原本認為這樣的約定是一種保障,可誰知事情發展到后來,張浩違約了,拒不協助李曉辦理產權證。李曉將張浩告上法庭,提出賠償25萬元違約金。張浩卻提出,房子你都住了,只是沒辦產權,25萬元的損失談何而來?這違約金太高了![page]
昨日,記者獲悉,該案日前已審結。高新法院認為,張浩未能按照約定協助李曉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其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就李曉的具體損失情況而言,25萬元太高,法院酌情將違約金調整為2萬元。
案情
賣方不按約定過戶
買方喊賠25萬違約金
2009年2月7日,張浩、李曉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合約》約定,張浩將其擁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區的一套住房,以5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李曉,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房屋總價的50%作為違約金,即25萬元。合同簽訂后,李曉向張浩共計支付35萬元,張浩向李曉出具了一份《承諾書》,載明應在2009年9月30日前將房屋產權過戶給買方。可2009年9月30日早已過去,但張浩除向李曉交付了房屋外,至今未將該房屋的產權過戶至李曉名下。李曉為此起訴至高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張浩將訴爭房屋的產權過戶至李曉名下,并支付違約金25萬元。
張浩在法庭上辯稱,買賣的房屋是房改房,應當在取得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轉讓;李曉尚未支付購房余款,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同時,他認為房子已經交付給了李曉使用,只是產權沒有辦下來,李曉所受損失根本達不到這個數額,請求法院對違約金進行調整。
法院查明,該房屋的產權證目前已辦理完畢,房屋性質系可依法轉讓的流通商品,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審理
買方實際損失不大
調整違約金為2萬元
高新法院3月16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日前已對該案做出判決。法院認為,現該房屋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張浩應積極促成有關條件,以協助李曉辦理該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
對于李曉訴請張浩向其支付約定的違約金25萬元,法院認為,張浩未能按照約定協助李曉辦理訴爭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法院認為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張浩已依照約定將房屋交付給了李曉使用,未辦產權證并未過多影響到李曉對該房屋的使用,而李曉也未舉出其他證據證明其另有損失存在,故法院認為25萬元的違約金約定不合理,根據實際損失情況,酌情將違約金調整為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