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的批復

導讀: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3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了《關于延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比例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向黑龍江省高院作出了《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復函》。該復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答復:“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這樣,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6日公布了《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那么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的批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3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了《關于延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比例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向黑龍江省高院作出了《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復函》。該復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答復:“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這樣,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6日公布了《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關于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的批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按照這一規定,違約金是否存在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由當事人約定。但是,國務院頒布的一些行政法規中對于一些合同的違約金有具體的規定,如1984年發布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現已失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中途退貨,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貸款總值的1%至5%,專用產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0%至30%,具體比例可由供需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商定。”又如1996年4月17日發布的《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1‰至3‰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但是,在許多情形下,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一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違約金,但是并未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違約金的方法,有關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中也沒有具體的規定。
因而,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如何確定計算違約金的標準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3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了《關于延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比例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向黑龍江省高院作出了《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復函》。該復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答復:“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但是,這一計算逾期付款的標準很快不適應實際情況。
于是,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6年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同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6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又作出了《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7號)。該批復仍然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將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規定為逾期付款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這一批復所確定的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隨著有關金融政策的調整,與現實有較大差距,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又請示同一問題。這樣,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6日公布了《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 8號,以下簡稱《批復》)。
《批復》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批復》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第一,確立的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與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復函和批復的原則一致。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實際上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由法院對合同中應定事項的補充或者對當事人相關意愿的推定,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代替當事人填補合同欠缺內容。逾期歸還貸款行為實際上是逾期付款的典型形式,也是數量最多的一種形式,逾期貸款計收利息既包含了金融機構應收的利息,也包含了罰息成分即相當于違約金的部分。因而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準對其他逾期付款行為的違約金計算有重大的參考價值。
第二,人民法院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隨著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變化而變化。這樣,最高人民法院不必專門頒布司法解釋。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都是以中國人民銀行確立的相關標準作為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但一般來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總是滯后,不利于正確處理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爭議。
《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是對本批復公布時作出的一個舉例。但這例子仍然滯后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故在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修改
另外,除當事人對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終止日期有明確約定外,人民法院應當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到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第一,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數額、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比例幅度,具體比率由當事人在此幅度內商定,但當事人并未具體商定或商定無效的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法律預先規定的,不得由當事人協商而改變,也不管當事人是否把法定違約金條款寫進合同,違約方都應支付違約金。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法定違約金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由法律、法規具體規定違約金的數額。2、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違約金的固定比率。3、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比率幅度,具體比率由當事人在此幅度內具體商定。
第二,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數額和支付條件都是由當事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約定違約金主要有兩種情況:1、法律、法規對違約金未作具體規定,完全允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2、法律、法規雖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規定當事人的約定優于法定的違約金。雖然約定違約金不像法定違約金那樣受到法律的限定,但是,在必要的時候,也要受到國家干預。合同法第114條對這個問題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第三,混合違約金。混合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了違約金的比率幅度,當事人在該幅度內商定具體比率或幅度的違約金。這種違約金是法定和約定相結合的違約金,也稱混合違約金。
(一)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中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此比例調整到每日萬分之二點一,2004年1月1日起又有所變化,即“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二)有關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在人民法院審判當事人沒有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的問題中,就違約金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號”、1996年5月16日的“法復〔1996〕7號”、1999年1月29日“法釋〔1999〕8號”、2000年11月21日“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四個司法解釋,違約金的標準也從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萬分之三,年利率為10.95%;變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萬分之五,年利率為18.25%;又變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萬分之四,年利率為14.6%;最后變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2000年11月22日至2003年12月31日為每天萬分之二點一,年利率為7.665%。
“法函[1994]10號”參考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發[1990]97號通知下發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法復(1996)7號參考了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4)256號的《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和《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1999年1月29日“法釋〔1999〕8號”、2000年11月21日“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均參照了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的有關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