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如何計算

導讀:
在相關的買賣合同糾紛中,由于買受人發生了逾期付款的情況,出賣人主張訴訟,訴訟中除了主張合同價款外,也時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那么,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如何計算?
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如何計算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還款或付款違約金標準的,可以要求違約金,該違約金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2、違約金計算方式(即逾期貸款利息計算方式):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若未約定貸款利率的,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例如:甲、乙雙方簽訂《商砼銷售合同》,約定甲向乙提供商砼,乙支付貨款,但未約定乙方不如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后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拖欠甲方商砼款30萬元,且按合同約定該筆款項付款最后期限為2013年12月31日。那么乙方若于2014年6月15日付款,其逾期付款期間的違約金應如何計算?
違約金=拖欠貨款數額×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30%)×拖欠時間
案例中違約金計算:
30萬×5.6%(年利率)×(1+30%))&pide;365天×165天=9872.9元
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性質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金錢。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違約金是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作為合同條款之一);
2、違約金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
3、違約金是對賠償責任承擔的一種約定(不同于一般合同義務)。
關于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于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同時有規定了違約金約定過高時,可依法核減,可見合同法對于違約金的懲罰性質持審慎態度。因此,違約金的性質以違約的損害賠償為主,以違約的懲罰為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