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是什么,違約金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在民間借貸中,有的債務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時間還款,導致還款逾期從而產生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應該認為是借貸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繼續占用本金所產生的利息收益,確切地說是本金在逾期未還這段時間內產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對出借人的合理補償,無論借貸雙方是否事前約定,借款方逾期未歸還本金的,出借方都可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利息,那么,借貸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是什么,違約金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商業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民間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就應按照其約定的利率計算。那么借貸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是什么,違約金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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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
我們知道,借款合同依貸款人性質,分為商業借款和民間借款。前者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后者是自然人間及法人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對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一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期限、借款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約定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從其約定。
商業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民間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就應按照其約定的利率計算。二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了約定,對逾期借款利息沒有約定。商業借款的貸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選擇權在于貸款人;而民間借款較之商業借貸存在多有不規范之處,所以處理方式較為靈活,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各省市的法院也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有些地方的法院對于僅約定借期內的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參照約定的利率或者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關于罰息利率的規定,以約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為限;而有些地方的法院則認為可在借款期間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0%主張逾期利息,但上浮后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不同地區法院之間的這些差異做法,大多是與所屬地方高院發布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指導意見有關。
商業借款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是:依當然解釋方法,舉輕以明重,借款期限內尚需支付約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應按期限內的利率支付利息,即合法行為尚負支付約定利息之責,違法行為則更應負該責任;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則為:根據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之法理,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約定的,可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三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出約定,也未對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約定,此類合同多見于民間借款。
又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定期的無息借款,一類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要求借款人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從向借款人催討借款或從起訴之間起要求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第9條的規定。
三、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可否并存
首先,逾期利息應該認為是借貸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繼續占用本金所產生的利息收益,確切地說是本金在逾期未還這段時間內產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對出借人的合理補償,無論借貸雙方是否事前約定,借款方逾期未歸還本金的,出借方都可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利息,這是法律賦予出借方的權利。
其次,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雙方就未來對方可能違約而作出的對自己有救濟效果的條款,只要一方違約,另一方無論是否存在金錢上的實際損失,都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違約金的作用在于督促雙方及時、合理地履行合同義務,是對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如果存在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數額可以和實際損失相當,也可以高于實際損失,但不得總計超過年利率24%。
由此看出,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性質和作用都不同,兩者的適用也不存在矛盾沖突。借貸雙方事先沒有約定,事后借款方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出借方可以主張逾期利息;借貸雙方事先約定單獨適用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的,出借方可按約定向借款方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借貸雙方即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出借方可同時就逾期利息和違約金進行主張,只要兩者之和不超過總計超過年利率24%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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