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如何判處

導讀:
第三種意見認為羅某要求張某支付貨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應予支持,逾期付款的利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自2007年6月11日起算至判決書指定的給付日止。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故羅某要求張某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應予支持。因為法院的作用就是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一個公正合理的評斷,在確定一方違約后依法作出判決支付約定或法定的違約金。債務人不能再承擔遲延履行期間逾期付款違約金,否則就是債務人重復處罰,也是沒有依據的。那么案中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如何判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種意見認為羅某要求張某支付貨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應予支持,逾期付款的利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自2007年6月11日起算至判決書指定的給付日止。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故羅某要求張某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應予支持。因為法院的作用就是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一個公正合理的評斷,在確定一方違約后依法作出判決支付約定或法定的違約金。債務人不能再承擔遲延履行期間逾期付款違約金,否則就是債務人重復處罰,也是沒有依據的。關于案中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如何判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中的規定:如果雙方約定了違約金,按照約定;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即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收30%-50%計算的標準計算。
【案情】
2006年12月7日,羅某與張某簽訂了水泥購銷合同,張某以每噸340元的價格向羅某購買鄱陽產“勝牌32。5”水泥,合同未約定付款方式。2007年6月1日經雙方結算,張某向羅某出一張30000元的欠條,欠條上注明了欠款在10日內付清。但之后欠款張某一直未還。2008年12月22日羅某訴訟至法院要求張償還貨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5400元,法院受理后,張某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羅某主張的貨款30000元應予支持,但逾期付款的利息5400元不予支持,因為羅某與張某在進行貨款結算時沒有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法律上也沒有對雙方沒有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作出規定,故羅某要求張某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沒有依據,而且在水泥的銷售過程中羅某已獲取了利潤,不能重獲得。
第二種意見認為羅某要求張某支付貨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應予支持,逾期付款的利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自2007年6月11日起算至2008年12月22日止。
第三種意見認為羅某要求張某支付貨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應予支持,逾期付款的利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自2007年6月11日起算至判決書指定的給付日止。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違約金是確定違約損失的根據之一,作為一種責任方式,它不僅包括約定的違約金,還包括法定的違約金。雖然本案中羅某與張某沒有約定違約金,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中的規定:如果雙方約定了違約金,按照約定;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即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收30%-50%計算的標準計算。故羅某要求張某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應予支持。
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該到何時為止在司實踐中意見不一,有計算到起訴之日止;有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止;有計算到判決給付之日止;有計算到約定之日止等多種說法。筆者認為違約金計算到判決指定的給付之日止這種計算方法比較符合實際。因為法院的作用就是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一個公正合理的評斷,在確定一方違約后依法作出判決支付約定或法定的違約金。如果違約方不履行判決,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人可以按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要求債務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債務人則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利息。債務人不能再承擔遲延履行期間逾期付款違約金,否則就是債務人重復處罰,也是沒有依據的。由于違約金計算到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是明確無誤、確定不變之時間,以此為時限,可以準確地計算出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使義務人承擔的責任數額明確具體,避免在履行時可能發生的計算爭議,便于當事人的自覺履行和法院的執行。
由于法律沒有對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時限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司法實務中理解不一,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既不利于公平界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也有違法律的統一和權威,由此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可小視。合理地界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時限,既有利于公平界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又有利于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既有利于有利于準確計算違約金的數額,又有利于敦促義務人自覺履行裁判義務。因此,建議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時限作出明確的規定。
作者:鄱陽縣人民法院 胡風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