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損失的概念

導讀:
可得利益的損失是指違約行為的發生導致受害人所喪失的可得利益。[①]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得利益損失就可定義為:因違約所造成的如果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可以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的損失。英美合同法這樣描述預期損失“事實上,無過錯的當事人有權就其預期的損失要求全部賠償,那就是說,他有權通過損害賠償而處于合同得到全部履行時其所應處于的地位”[②]。以上描述基本和我國合同法中的可得利益損失是一致的,都認為可得利益是基于合同履行而產生的。承認賠償可得利益損失,是合同法對違約完全賠償原則的體現,現實損失加上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可以使非違約方得到最大限度的賠償。那么可得利益損失的概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得利益的損失是指違約行為的發生導致受害人所喪失的可得利益。[①]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得利益損失就可定義為:因違約所造成的如果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可以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的損失。英美合同法這樣描述預期損失“事實上,無過錯的當事人有權就其預期的損失要求全部賠償,那就是說,他有權通過損害賠償而處于合同得到全部履行時其所應處于的地位”[②]。以上描述基本和我國合同法中的可得利益損失是一致的,都認為可得利益是基于合同履行而產生的。承認賠償可得利益損失,是合同法對違約完全賠償原則的體現,現實損失加上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可以使非違約方得到最大限度的賠償。關于可得利益損失的概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得利益損失的概念
1,可得利益與可得利益損失
國內學者一般是這樣界定可得利益的:可得利益是與現存利益相對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為當事人所擁有的,而為當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適當履行以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點:
1)未來性,即在違約行為發生時尚未為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
2)可期望性,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到該利益并且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而獲得的利益;
3)現實性,即該種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約履行就會為當事人所獲得。
可得利益的損失是指違約行為的發生導致受害人所喪失的可得利益。[①]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得利益損失就可定義為:因違約所造成的如果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可以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的損失。英美合同法這樣描述預期損失“事實上,無過錯的當事人有權就其預期的損失要求全部賠償,那就是說,他有權通過損害賠償而處于合同得到全部履行時其所應處于的地位”[②]。以上描述基本和我國合同法中的可得利益損失是一致的,都認為可得利益是基于合同履行而產生的。承認賠償可得利益損失,是合同法對違約完全賠償原則的體現,現實損失(積極損失)加上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可以使非違約方得到最大限度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