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之債的概念是什么

導讀:
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便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凡受益人的財產總額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該財產總額增加尚存在,則可判定有現存利益存在。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經消費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費不當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節省的消費支出。這些費用以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費用為限。若惡意受領的利益不存在,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應當如數償還,不得主張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償還義務。那么不當得利之債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便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凡受益人的財產總額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該財產總額增加尚存在,則可判定有現存利益存在。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經消費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費不當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節省的消費支出。這些費用以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費用為限。若惡意受領的利益不存在,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應當如數償還,不得主張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償還義務。關于不當得利之債的概念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當得利之債的概念是什么
不當得利之債是債的種類之一。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便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該項請求權以使得利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為目的,非似相對人所受損害的填補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過了受損者的損失,受益人只在損失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較受損者損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但受益人主觀上為惡意的,受損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受益人的返還范圍因其善意或者惡意而有不同: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無法律上的原因,不以無過失而不知者為限,因過失而不知者,亦屬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為受益人受利益返還請求之時,于此時非現有的利益,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的返還義務以原物為主,當原物依性質或其他情事,如消費、消耗、出賣、被盜、遺失等不能返還時,于現存利益范圍內受益人應償還價額。
現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為限,原形雖發生變化,但只要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償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現存利益。凡受益人的財產總額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該財產總額增加尚存在,則可判定有現存利益存在。以下幾種情形都屬于現存利益:(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權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但通說認為,受益者受領的孳息或使用利益,在某些情形下,無全部返還義務,如經受益者特殊經營能力而獲取巨大收益時,只須返還通常人一般可收取的平均利益。(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經消費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費不當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節省的消費支出。(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金請求權、對價請求權等代償利益。如甲無合法原因取得乙的房屋,致使乙受有損失,甲嗣后又將該房屋賣給丙而獲得交換價金也為現有利益。不過此時,如果因為甲的非凡的交易能力,使該房屋的交易價格遠遠高于一般市場交易價格,通說認為甲只需按房屋的一般市場價格對乙返還其不當得利。
善意受讓人為取得利益或維持利益所支出的費用,可以在返還現存利益時,要求權利人償還有關費用或從現存利益中予以扣除。這些費用以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費用為限。因受領標的物的性質或瑕疵造成受領人的損害也可類推適用這一規則。
(二)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惡意受益人是指明知無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銷而經撤銷的行為所為的給付,受領人知其撤銷原因的,也視為明知無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領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曉的,自知曉之日起,成為惡意受益人。
惡意受益人負擔較善意受益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當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該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當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惡意受領的利益不存在,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應當如數償還,不得主張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償還義務。
惡意受益人為取得、保存增加該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向權利人主張償還,或從返還額中扣除;惡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費用,只能在現存的增加額限度內要求返還,或予以扣除。
惡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還受損者利益,仍不足以彌補受損者損失時,惡意受益人應承擔賠償義務。此項賠償義務為一種特別賠償義務,不以受益人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對不當得利返還范圍的解釋,并未區別受益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是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后,應當予以收繳。依據該解釋,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的范圍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繳國家。
(三)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其所受領的標的物無償讓與第三人,則于受領人因此免除返還義務的限度內,第三人對受損失者負返還責任,這就是不當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還義務。因為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當得利受領人的讓與行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根據,與受損者之間不成立不當得利義務,但第三人無償取得利益,相對于受損者的受有損失,顯失公平,故惟有賦予第三人返還的義務才能實現對受損者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