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可撤銷合同案

導讀:
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物的性質產生重大誤解,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可撤銷合同案例索引:本案一審法院為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案號芙民初字第1155號。一審判決后,魯國蘭不服判決,上訴至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大誤解可撤銷合同案情:原告王璐,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漢族,時代陽光有限公司會計,住長沙市岳麓區觀沙嶺長沙鋅廠宿舍。據此,請求法院判令撤銷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魯國蘭雙倍返還王璐的定金共計2 000元,并賠償損失6 100元。那么重大誤解可撤銷合同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物的性質產生重大誤解,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可撤銷合同案例索引:本案一審法院為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案號芙民初字第1155號。一審判決后,魯國蘭不服判決,上訴至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大誤解可撤銷合同案情:原告王璐,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漢族,時代陽光有限公司會計,住長沙市岳麓區觀沙嶺長沙鋅廠宿舍。據此,請求法院判令撤銷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魯國蘭雙倍返還王璐的定金共計2 000元,并賠償損失6 100元。關于重大誤解可撤銷合同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物的性質產生重大誤解,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撤銷合同。
重大誤解可撤銷合同案例索引:
本案一審法院為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案號(2005)芙民初字第1155號。一審判決后,魯國蘭不服判決,上訴至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7日下發(2005)長中民一終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重大誤解可撤銷合同案情:
原告王璐,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漢族,時代陽光有限公司會計,住長沙市岳麓區觀沙嶺長沙鋅廠宿舍。
被告魯國蘭,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漢族,湖南省建湘瓷廠下崗職工,住長沙市開福區友誼村社區伍家嶺路2棟305房。
原告王璐訴稱:2005年5月2日,王璐與魯國蘭簽訂了一份門面租賃協議。協議約定,魯國蘭將其位于長沙市朝陽二村33棟東門1樓的門面一套租給王璐經營,由魯國蘭將門面間墻拆除,由王璐提供拆除費用。雙方還對租賃期限、租金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協議簽訂后,王璐向魯國蘭交付了定金1 000元,門面轉讓金6 000元,并支付了誤工費100元。此后,王璐多次督促魯國蘭履行協議,拆除門面間墻并交付門面。但魯國蘭一直推諉。最后,魯國蘭才告知王璐門面間墻系承重墻,不能拆除。若門面間墻不被拆除就無法達到王璐所需要使用的目的,因此,王璐多次找魯國蘭協商此事。魯國蘭不愿退還收王璐的各項款項,還將門面轉租給他人使用。據此,請求法院判令撤銷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魯國蘭雙倍返還王璐的定金共計2 000元,并賠償損失6 100元。
被告魯國蘭辯稱:1、王璐提出魯國蘭采取隱瞞和欺詐手段與其簽訂合同的說法純屬捏造;2、關于6000元轉讓費的問題,是王璐需要右邊正在正常營業的門面,而強烈要求魯國蘭找右邊的門面租賃戶做工作,勸右邊租賃戶將門面騰空,王璐愿付搬遷損失費。這筆錢由魯國蘭代收后,交給了右邊租賃戶曾金云,魯國蘭并沒有收取這6 000元;3、王璐所交的1 000元定金系簽訂合同定金。
王璐向法庭提供了門面租賃協議、定金收條、轉讓金收條、等證據,證實王璐與魯國蘭訂立了租賃合同,并支付了定金、轉讓金等事實。魯國蘭向法庭提供了芙蓉區朝陽街道朝陽社區居委會與魯國蘭簽訂的租賃合同以及同意魯國蘭轉租的報告批復、魯國蘭與王璐簽訂的租賃合同、門面實地圖、曾金云所寫的收條等證據,證實魯國蘭租賃給王璐的房屋是從朝陽社區居委會承租的,其有轉租權,魯國蘭收取的轉讓金6 000元已轉交給曾金云等事實。
根據上述確認的證據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2002年1月,長沙市芙蓉區朝陽街街道朝陽社區居民委員會將其管理的公房長沙市朝陽二村33棟東門1樓的一套門面承租給魯國蘭,合同期限為1年。此后,雙方再未就該門面續簽租賃合同,但魯國蘭一直在承租該門面。2003年1月和2005年8月,長沙市芙蓉區朝陽街街道辦事處勞動服務公司兩次批示,同意魯國蘭可將該門面轉租給他人使用。2005年5月2日,魯國蘭與王璐簽訂一份門面租賃協議。協議約定:魯國蘭將位于長沙市朝陽二村33棟東門1樓的一套門面出租給王璐;魯國蘭負責將門面間墻拆除,王璐負責拆除費用;魯國蘭須負責處理該門面因產權或使用權所引起的糾紛;王璐須交給魯國蘭押金2000元,直至其經營終止,王璐經營期間若未給魯國蘭造成損失,魯國蘭應退還該筆押金。合同還就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簽訂合同時,另一承租人曾金云正承租該門面中的一部分進行經營活動。王璐、魯國蘭經協商同意由王璐支付6 000元轉讓費給魯國蘭,曾金云不再承租該門面。合同簽訂前,王璐已向魯國蘭交了1 000元定金。2005年5月8日,王璐將6 000元轉讓費交給魯國蘭,魯國蘭于當天將該筆錢轉交給曾金云。2005年5月9日,魯國蘭組織民工拆除門面內的間墻,先拆自砌墻,后發現分隔南北方向的間墻是承重墻,不能拆除,故沒有拆除該間墻。王璐認為不拆除該間墻就不能達到其使用該門面的目的,故沒有使用該門面。此后,王璐提出不再租賃該門面,要求魯國蘭退定金和轉讓費,魯國蘭對此有異議,雙方遂發生爭執。另查明,本案爭訟的門面房被兩堵間墻分隔成4個房間,其中分隔東西方向的間墻為可拆除的自砌墻,分隔南北方向的間墻為不可拆除的承重墻,承重墻上開了兩扇門。
[審判]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認為:王璐與魯國蘭簽訂的門面租賃協議第一條約定:“甲方(魯國蘭)提供營業場地,甲方負責將門面間墻拆除,乙方(王璐)負責拆除費用,甲方負責該門面因產權使用權所引起的糾紛處理。”該項內容并未明確是只拆除一堵間墻或是將間墻全部拆除,也未說明門面內有承重墻不能拆除。根據普通人的認識,對該條款應理解為甲方負責將門面內的間墻全部拆除,由乙方負責拆除費用。且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是在拆墻過程中發現分隔南北方向的間墻是承重墻不能拆除,才沒有拆除該間墻。因此,法院推定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是要將門面內的間墻全部拆除。因為在拆除間墻過程中發現有承重墻不能拆除,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均未預見的,所以該合同屬于雙方因對間墻是否可拆產生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現王璐請求撤銷,應予準許,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王璐與魯國蘭簽訂的書面租賃合同中并未約定轉讓費問題,但兩人均認可因為要讓原租賃戶曾金云騰空門面,由王璐將轉讓費交給魯國蘭,因此王璐向魯國蘭交轉讓費應視為雙方對上述書面合同的補充約定,王璐已實際向魯國蘭支出該筆費用,魯國蘭依約取得的該筆費用也應返還給王璐。魯國蘭提出該筆費用已由其轉交給曾金云,該費用不應由其返還的答辯意見,法院認為魯國蘭將轉讓費交給曾金云的行為系魯國蘭與曾金云之間的民事行為,與本案無關,故對該答辯意見不予采信。王璐提出魯國蘭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有欺詐行為以及應賠償其100元損失的請求,因無證據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判決:
一、魯國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王璐返還定金1 000元;
二、魯國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王璐返還門面轉讓費6 000元;
三、駁回王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30元,由魯國蘭負擔。
魯國蘭不服一審判決,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一審判決有意曲解租賃合同條款,混淆建筑物門面承重墻與間墻兩個不同概念,以致產生明顯偏袒王璐的錯誤判決。一審法院還有意回避與本案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一個重要法律事實:即讓租賃戶曾金云騰空門面并賠償其損失6 000元的事實。一審法院認為該事實(行為)與本案無關,其目的是為了使王璐免除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無論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還是適用法律均是錯誤的,請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判令王璐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王璐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二審法院認為魯國蘭與王璐簽訂了門面租賃協議。協議約定由魯國蘭將位于長沙市朝陽二村33棟東門1樓的一套門面出租給王璐,其門面的間墻由魯國蘭負責拆除,王璐負責拆除費用。但在拆墻過程中,該門面南北方向的間墻因是承重墻無法拆除,從而對承租人王璐使用該門面造成影響。為此王璐請求撤銷合同,返還定金應予允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因上訴,維持原判。
重大誤解可撤銷合同案例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有兩點:1、應如何判斷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效力;2、魯國蘭向王璐收取的7000元錢是否是因租賃合同取得的,是否應退還給王璐。
一、王璐與魯國蘭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明確表示要拆除門面內的間墻,這一條款表明王璐租賃該門面房的要求是門面內應寬敞、無阻礙。因此只有拆除門面內的間墻才能實現王璐租賃該門面房的使用目的。在拆除間墻前,王璐和魯國蘭雙方對門面內的間墻是否能全部拆除的想法是一致的,即能夠全部拆除,但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現有一堵墻是承重墻,不能拆除,合同因此而無法繼續履行。本案中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物門面房內的間墻能否全部拆除都產生了重大誤解,且此誤解足以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本合同屬于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王璐申請撤銷該合同的請求應得到支持,雙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退還。
二、魯國蘭收取的1000元定金和6000元轉讓費在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均無體現,則即便租賃合同被撤銷,這兩筆錢是否也應返還呢?合同中雖未約定定金條款,但在訂立合同前有交付和收取定金的事實,應認定為雙方為訂立租賃合同而訂立了定金合同。因該定金合同是從屬于租賃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被撤銷后,定金合同亦無效,且魯國蘭在締約和履約過程中并非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不屬于法定雙倍返還定金的情形,故魯國蘭應向王璐返還定金1 000元。王璐給魯國蘭6000元轉讓費是為了讓另一租賃戶騰空門面,因此該筆錢可認定為是了實現王璐租賃該門面的使用目的,雙方又在書面合同外補充約定的內容。因合同被撤銷而無效,這項補充約定也應被撤銷,所以魯國蘭收取的6000元轉讓費也應退還給王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