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買賣糾紛案例

導讀:
"11月8日,賀蘭縣青年小裴為了拿上新房的房產證,不得不與親戚打起官司,讓他沒想到,這場官司竟牽出一場"兒賣母房"的糾紛。A簽協議購買拆遷安置房房證未及時辦理引糾紛 2007年3月26日,小裴與親戚王某達成協議,由小裴出資11.2萬元購買王某家位于賀蘭縣新月花園2號樓2單元202室99.39平方米的住房。2008年11月21日,賀蘭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王某必須在判決生效1月內協助小裴辦理相關房產手續。楊某認為新月花園202室是其與丈夫王某某所有拆遷安置房,她委托兒子王某辦理相關拆遷安置事宜,但并沒有委托出售房屋,因此要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確認王某與小裴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那么拆遷房買賣糾紛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1月8日,賀蘭縣青年小裴為了拿上新房的房產證,不得不與親戚打起官司,讓他沒想到,這場官司竟牽出一場"兒賣母房"的糾紛。A簽協議購買拆遷安置房房證未及時辦理引糾紛 2007年3月26日,小裴與親戚王某達成協議,由小裴出資11.2萬元購買王某家位于賀蘭縣新月花園2號樓2單元202室99.39平方米的住房。2008年11月21日,賀蘭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王某必須在判決生效1月內協助小裴辦理相關房產手續。楊某認為新月花園202室是其與丈夫王某某所有拆遷安置房,她委托兒子王某辦理相關拆遷安置事宜,但并沒有委托出售房屋,因此要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確認王某與小裴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關于拆遷房買賣糾紛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了親戚的拆遷安置房,沒想到如今房價漲了,親戚竟反悔了。"11月8日,賀蘭縣青年小裴為了拿上新房的房產證,不得不與親戚打起官司,讓他沒想到,這場官司竟牽出一場"兒賣母房"的糾紛。
A簽協議購買拆遷安置房房證未及時辦理引糾紛
2007年3月26日,小裴與親戚王某達成協議,由小裴出資11.2萬元購買王某家位于賀蘭縣新月花園2號樓2單元202室99.39平方米的住房。按協議約定,小裴一次性付清房款后,王某即交付有關房屋手續和鑰匙,協助小裴辦理住房手續、提供原來所簽訂的拆遷安置手續。當年3月27日,小裴全額付清房款后,按時拿到了新房鑰匙。
雖然暫時未拿到房產證,但小裴還是花費了4萬多元進行了裝修,并入住至今。"原以為只要簽了協議,一切就會有保障。"小裴向記者回憶起當初買房的情形。
B房價見漲賣房者"反悔"兒賣母房引紛"浮水面"
隨著賀蘭縣房產升值,小裴所購買的房子也漲價了,但他卻因此變得不安。
"剛開始,王某還答應說配合辦理房產證,但隨著房價上漲,他就提出讓我再給幾萬元。"小裴告訴記者,眼看著擔心的事情變為現實,何時能拿上房產證成了問題。2008年9月,小裴將王某訴至賀蘭縣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協議約定給其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在等待法院開庭審理階段,小裴突然得知王某的母親楊某也申請參加訴訟。楊某稱王某所賣的新月花園住房是她的住房,王某無權處分房屋買賣。2008年11月7日,楊某向法院正式申請參加訴訟。
這一變故,讓小裴十分意外。他告訴記者,在其買房階段所有手續都是王某負責的,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上也是王某的簽字。"當時買房時正是因暫時辦不上房證,我才認真核查了所有賣房的手續。"小裴告訴記者。
C一審法院支持買房者訴求善意取得房產享合法產權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12月30日,依據賀蘭縣城鎮建設規劃,王某已故父親王某某與開發商寧夏新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賀蘭項目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書》,給其安置新月花園2號樓2單元202室住宅房一套。此后王某與小裴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法院認為此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自2007年3月26日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后,小裴也按照協議約定付清房款,但王某未按照約定給小裴辦理房屋產權變更。
法庭上,王某稱因新月花園住房不屬于其本人,房屋所有權屬其母親楊某,而楊某未授權處分該房屋,因此他買賣房屋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對此,法院認為此理由不能成立,王某賣房時雖然未經其母親授權,但王某將該房屋賣給小裴時,小裴完全根據王某所持有的房屋手續相信所買房屋屬于王某所有,王某對此房具有處分權。為此,小裴付清了房款,他取得房屋時出于善意,法院認為小裴應該依法即時取得對該房屋的所有權。
2008年11月21日,賀蘭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王某必須在判決生效1月內協助小裴辦理相關房產手續。而王某未經其母親楊某同意將房屋賣給他人,其行為侵犯了楊某的財產所有權,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楊某可以要求王某賠償其經濟損失,對于其要求對新月花園房屋具有合法所有權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D"真房主"起訴追訴權益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對于一審法院判決結果,楊某不服,于今年1月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楊某認為新月花園202室是其與丈夫王某某所有拆遷安置房,她委托兒子王某辦理相關拆遷安置事宜,但并沒有委托出售房屋,因此要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確認王某與小裴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
7月23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據《民事訴訟法》撤銷賀蘭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并將此案發回賀蘭縣人民法院重審。
面對審判結果,小裴表示,自己在買房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但最終能否拿上房產證卻成未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