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選擇管轄的若干技巧

導讀:
合同簽訂后,丙公司即提取了貨物,經(jīng)雙方檢驗,對質(zhì)量、數(shù)量均無異議。但判決生效后,丙公司仍不履行其義務。丙公司無計可施,于當日開出匯票,付清所有款項。上面兩個案例充分說明了選擇管轄法院的意義。本文以買賣(購銷)合同為例,試就合同當事人"選擇管轄"的方法作一解說:一、當事人在購銷合同中訂立約定管轄的條款。那么買賣合同糾紛選擇管轄的若干技巧。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guān)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簽訂后,丙公司即提取了貨物,經(jīng)雙方檢驗,對質(zhì)量、數(shù)量均無異議。但判決生效后,丙公司仍不履行其義務。丙公司無計可施,于當日開出匯票,付清所有款項。上面兩個案例充分說明了選擇管轄法院的意義。本文以買賣(購銷)合同為例,試就合同當事人"選擇管轄"的方法作一解說:一、當事人在購銷合同中訂立約定管轄的條款。關(guān)于買賣合同糾紛選擇管轄的若干技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guān)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民事(經(jīng)濟)訴訟中,一般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起訴時,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而在合同(hetong)糾紛中,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為"約定管轄"或者"選擇管轄"。此外,因為合同糾紛可以適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在合同中選擇適當?shù)?quot;合同履行地",實際上也能夠起到"選擇管轄"的效果。
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是本地法院)來管轄案件,其意義顯然不僅僅是為節(jié)省費用。考慮當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等一些因素,選擇管轄,還可能對案件的最終判決及執(zhí)行都產(chǎn)生較大的影響。尤其是涉外案件,選擇由國內(nèi)法院管轄還是由外國的法院管轄,其中區(qū)別就更加顯而易見。從下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選擇管轄法院對于當事人的重大意義:
〔案例一〕
位于深圳市寶安區(qū)的甲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與山東J縣的乙化脂廠(以下簡稱"乙廠")簽訂化工產(chǎn)品購銷合同,甲公司向乙廠銷售一批化工產(chǎn)品,價值70萬元,雙方約定的交貨方式為送貨(即J縣交貨),貨到后30天付款。合同簽訂后,甲公司及時將貨物送至乙廠所在地,乙廠驗收后,對質(zhì)量、數(shù)量均無異議。但付款日到期后,乙廠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付款。為此,甲方不得已向法院起訴。因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交貨地點)都是山東J縣,雙方在合同中也未約定管轄,本案只能在山東J縣起訴。在訴訟過程中,甲公司先后5次赴J縣辦理必要的訴訟手續(xù)及出庭,光交通及食宿費就花費2萬多元。最后,甲公司勝訴。但判決生效后,乙廠仍然拒絕付款。甲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對乙廠的倉庫存貨采取所謂"活封"措施(即作出一個查封財產(chǎn)的裁定,未采取具體的查封措施),此后,卻以種種理由,一直未采取進一步措施。甲公司因為來往路途遙遠,花費太多,疲于催促和跟進,因此該案幾年都未有進展。
〔案例二〕
前案甲公司也向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G市的丙公司銷售一批化工產(chǎn)品,價值50萬元,約定交貨方式為提貨(即深圳交貨),貨到后30天付款。合同簽訂后,丙公司即提取了貨物,經(jīng)雙方檢驗,對質(zhì)量、數(shù)量均無異議。但付款日到期后,丙公司以資金周轉(zhuǎn)困難為由,一直拒絕付款。為此,甲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訴。因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交貨地點)在深圳,甲方在律師的建議下,即向自己所在地的深圳市L區(qū)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判決甲公司勝訴。但判決生效后,丙公司仍不履行其義務。為此,甲公司向深圳市L區(qū)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提供了丙公司在廣西G市的財產(chǎn)線索。L區(qū)法院隨后派員前去G市執(zhí)行,迅速查封了丙公司的存款賬戶,并在其部分辦公場所貼上封條,查封其部分財產(chǎn)。丙公司無計可施,于當日開出匯票,付清所有款項。案件執(zhí)行當中,甲公司了解到以下信息:丙公司對外負債累累,僅在G市法院敗訴等待執(zhí)行的案件就有近十宗,款項總額達數(shù)百萬元。但由于丙公司是當?shù)氐?quot;老牌子"大企業(yè),有關(guān)部門為考慮"社會穩(wěn)定因素","關(guān)照"當?shù)胤ㄔ翰坏脤υ摴静扇〔榉狻⒖垩旱却胧?,所以積壓在G市法院的這十來宗案件長期得不到有效執(zhí)行。
上面兩個案例充分說明了選擇管轄法院的意義。那么,合同當事人如何做,才能達到選擇管轄的法律效果呢?本文以買賣(購銷)合同為例,試就合同當事人"選擇管轄"的方法作一解說:
一、當事人在購銷合同中訂立約定管轄的條款。條款的寫法有幾種:
1.直接選擇與合同有關(guān)聯(lián)的具體某一個法院管轄。如:"有關(guān)本合同的一切糾紛,應提交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2.選擇原告一方法院管轄。如:"有關(guān)本合同的一切糾紛,合同任一方可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3.選擇其它與合同有關(guān)聯(lián)的法院管轄。如:"有關(guān)本合同的一切糾紛,由本合同訂立地人民法院管轄。"
訂立上述條款時應注意:
1.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原則。如:按照規(guī)定,在深圳市,一般經(jīng)濟案件訴訟標的超過人民幣300萬元的,應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此類案件,不得約定由深圳市的某一基層法院管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由普通法院來處理。
2.不得同時選擇2個以上法院,否則該條款無效。(但前述第2種情況除外。)
3.被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關(guān)聯(lián),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進行選擇。
二、原先簽訂的合同中未約定管轄的,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也可以簽訂補充條款以約定管轄。
三、在合同糾紛中,因為適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適當?shù)剡x擇"合同履行地",也能夠達到相當于選擇管轄的效果。所謂"合同履行地"是指:
1.一般情況下,買賣合同的履行地是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
2.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合同中沒有約定交貨地點的,如果采用送貨方式,貨物送達地為履行地;如果采用自提方式,提貨地點為履行地;如果代辦托運,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履行地。
4.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者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形式或者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它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5.合同簽訂后,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一致,而雙方當事人對此并無異議的,應當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這種情況可以視為第4項的特殊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diào)試地等,都不視為合同履行地。約定這些地點,都不能起到確定案件管轄的法律效果。
此外,在下列情形下,不以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1.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交貨地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2.當事人對履行地、交貨地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
3.口頭購銷合同。[page]
在一般情況下,無論賣方或者買方當事人,都希望合同糾紛發(fā)生后,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來管轄案件。為此,我們提醒有關(guān)賣方當事人:鑒于市場供求情況,"提貨"方式在一些貨物的買賣中可能難以做到。但從賣方利益考慮,如果可能,當事人之間在合同中應盡量約定為"提貨"――即使實際上貨物運費都由賣方支付。相反,買方當事人也可以參考前面的意見,以"反其道而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