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件出賣車輛被撤銷合同

導讀:
庭審中,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了購車協議書、被證明是偽造的機動車行駛證和保險證等證據,用于證明所訴事實。不同意撤銷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在賣車時隱瞞該車真實情況,雖承諾車輛手續齊全,卻向原告提供虛假證件,系被告采用欺詐的手段,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訂立購車合同,受害方王某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民事行為。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簽訂的購車合同被撤銷后,雙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因此判決撤銷原被告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判令被告叢某返還36000元車款,原告王某將魯K20699號“尼桑”轎車返還給被告。那么偽造證件出賣車輛被撤銷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庭審中,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了購車協議書、被證明是偽造的機動車行駛證和保險證等證據,用于證明所訴事實。不同意撤銷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在賣車時隱瞞該車真實情況,雖承諾車輛手續齊全,卻向原告提供虛假證件,系被告采用欺詐的手段,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訂立購車合同,受害方王某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民事行為。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簽訂的購車合同被撤銷后,雙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因此判決撤銷原被告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判令被告叢某返還36000元車款,原告王某將魯K20699號“尼桑”轎車返還給被告。關于偽造證件出賣車輛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與叢某本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叢某開有一家汽修廠,不時地幫忙別人倒賣一些舊車、二手車。2006年11月9日,王某和叢某簽訂了一份購車協議書,協議約定:今有魯K20699尼桑CDUY31車一輛人,發動機號為485680,車架號161384,手續齊全,由叢某轉讓給王某。2006年11月9日之前,所有經濟糾紛和交通違章,都由賣方叢某承擔,與買方王某無關。該車如果手續不合格,買方要求退車,賣方無條件接受,原款退回。從2006年11月9日起,該車所有交通違章和由該車引起的一切糾紛,由買方王某負責。雙方達成協議后,現金交易,金額為36000元整。
2006年11月16日,王某到榮成市工商管理局查詢得知該車的車輛行駛證登記的車主--榮成市宏業有限責任公司根本不存在;王某到天安保險公司查詢得知保險證系偽造;而叢某隨車交付給王某的登記車主為“文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行駛證也是偽造的。此外,魯K20699“尼桑”轎車自2004年7月至今未交養路費,致使王某無法辦理車輛過戶手續,車輛也根本沒法運行。王某深感上當,于是多次要求叢某退車還錢,但叢某以種種理由拒絕。無奈之下,王某顧不得朋友之情,一紙訴狀將叢某訴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其與叢某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要求判令叢某返還購車款36000元,并賠償修車費用1200元。
庭審中,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了購車協議書、被證明是偽造的機動車行駛證和保險證等證據,用于證明所訴事實。被告叢某辯解:原告起訴被告沒有用,被告是給別人賣車,原告不應單訴自己。原告訴稱保險單是虛假的,被告當時并不知道有保險單,因此不存在欺騙。發生糾紛后,對過戶事宜,被告咨詢過威海車管所的朋友,朋友說如果給1000元至2000元也可以辦理過戶,但原告不想拿這筆錢。現在被告愿意拿出這筆錢幫助原告過戶,賣車前未交納的養路費被告也愿意承擔。不同意撤銷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在賣車時隱瞞該車真實情況,雖承諾車輛手續齊全,卻向原告提供虛假證件,系被告采用欺詐的手段,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訂立購車合同,受害方王某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民事行為。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簽訂的購車合同被撤銷后,雙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原告要求退車返款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修車款損失1200元的訴請,未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決撤銷原被告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判令被告叢某返還36000元車款,原告王某將魯K20699號“尼桑”轎車返還給被告。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平等、自由、公平、誠信、合法遵守公序良俗和依約履行等基本原則,在市場交易中,雙方要嚴格遵守這些原則進行。誠實信用,是將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為法律要求,立法本意是謀求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和諧,也是是對自由交易的必要限制,保障交易對方的利益平衡,維護市場交易安全或交易秩序。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東方法眼原創,本文網址: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711/2007111419134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