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糾紛——拆遷糾紛中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導讀:
但是其前提在于拆遷人拆遷行為的合法性。也就是說,一旦在行政訴訟中拆遷人拆遷許可被撤銷,那么,作為拆遷合同主體之一的拆遷人的地位不復存在,拆遷合同將因為主體不適格而被確認無效。因此,在拆遷合同糾紛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被拆遷人以有關拆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等提起行政訴訟,并請求對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情形,對民事訴訟部分的審理予以中止。那么房屋拆遷糾紛——拆遷糾紛中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其前提在于拆遷人拆遷行為的合法性。也就是說,一旦在行政訴訟中拆遷人拆遷許可被撤銷,那么,作為拆遷合同主體之一的拆遷人的地位不復存在,拆遷合同將因為主體不適格而被確認無效。因此,在拆遷合同糾紛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被拆遷人以有關拆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等提起行政訴訟,并請求對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情形,對民事訴訟部分的審理予以中止。關于房屋拆遷糾紛——拆遷糾紛中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就拆遷合同糾紛提起民事訴訟,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被拆遷人以有關拆遷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拆遷許可)不合法等提起行政訴訟,并請求對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應否予以準許?
拆遷合同的訂立本身是強制性的,拆遷許可證一旦頒發,被拆遷人處于一種不得不簽訂拆遷合同的境地。但是其前提在于拆遷人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在民事審判中,一般只對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真偽進行審查,認為只要具備有效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的拆遷行為就是合法的,并不涉及審查拆遷人獲得拆遷許可證的合法性問題,更不涉及獲得拆遷許可證的前提條件,即《拆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資料(主要指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的合法性問題。但拆遷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手段來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即通過否定包括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的合法性,從而從根本上否認房屋拆遷的合法性來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原則上,只要存在權利救濟可能的,就應當予以充分的關注。也就是說,一旦在行政訴訟中拆遷人拆遷許可被撤銷,那么,作為拆遷合同主體之一的拆遷人的地位不復存在,拆遷合同將因為主體不適格而被確認無效。
因此,在拆遷合同糾紛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被拆遷人以有關拆遷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拆遷許可)不合法等提起行政訴訟,并請求對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情形,對民事訴訟部分的審理予以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