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的分類是怎樣的

導讀:
附條件合同的分類依據所附條件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兩類,而附條件合同的要求包括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等。當事人可以通過決定是否附有條件及附條件的內容,因而它是屬于任意性的條款。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于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后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后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那么附條件合同的分類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附條件合同的分類依據所附條件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兩類,而附條件合同的要求包括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等。當事人可以通過決定是否附有條件及附條件的內容,因而它是屬于任意性的條款。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于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后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后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關于附條件合同的分類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附條件合同的分類依據所附條件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兩類,而附條件合同的要求包括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1、必須是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即在簽訂合同時尚不能確定其是否發生。對于已經發生的事實或者雖然尚未發生,但已肯定必然發生或者根本不能發生的事實,就沒有必要作為合同的附條件了。
2、必須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當事人可以通過決定是否附有條件及附條件的內容,因而它是屬于任意性的條款。法律規定某項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是該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條件而非附條件。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將法定條件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
條件必須合法。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4、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間相互矛盾,則表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于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后的效力。
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期待權。
條件出現后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后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