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導讀:
合同附件和附條件合同的區別:二者是不一樣。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那么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附件和附條件合同的區別:二者是不一樣。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關于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附件和附條件合同的區別:
二者是不一樣。合同附件就是原合同所帶的附件,比如買家要求買家生產的產品要符合某個標準,可能會在合同后面添加附件說明標準。重點在附件二字。
附條件合同,是一種帶了附加條件的合同。比如說在某種突發狀態下執行另一種方案,這個就是合同的附加條件,是從標準合同里衍生出來的,大部分合同都有標準式,如果對你并不適用的話,你可以在標準合同上附加條件。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別約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這里所說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即當事人不能肯定條件在將來是否會成就。如果將將來肯定要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視該條件為期限;如果將將來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將法定條件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間相互矛盾,則表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規定,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因此,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又被稱為延緩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并不發生效力,只有當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生效。解除條件又被稱為消滅條件,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條件成就以后即失去效力。
條件的成就與否應依靠事實的自然發展,當事人不應以自己的行為阻止或者促成條件的成就。如果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如果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1、以條件的作用是限制還是消滅合同效力的發生為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延緩條件合同與解除條件合同。
延緩條件是指以其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合同成立之后,當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條件成就后合同才開始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2、以條件的事實發生或者不發生為法律行為生效的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肯定條件合同與否定條件合同。
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
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
3、以條件的成就是否取決于當事人意思為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附隨意條件合同、附偶成條件合同與附混合條件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