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債權保全的條件及其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導讀:
對債務人的債權保全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如下法律效力一是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在保全中當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額大于債權人的債權額時超額部分不能保全當債務人的債權額小于債權人的債權額時人民法院只能對第三人應當承擔的債權數額進行保全。那么債務人債權保全的條件及其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債務人的債權保全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如下法律效力一是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在保全中當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額大于債權人的債權額時超額部分不能保全當債務人的債權額小于債權人的債權額時人民法院只能對第三人應當承擔的債權數額進行保全。關于債務人債權保全的條件及其法律效力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務人債權保全的條件及其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法律是公平的就債務人債權也是同樣的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除應具備普通財產保全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4個條件
1、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債務人所實際占有和支配的貨幣和物資客觀上不能滿足或不足以滿足保全請求二是債務人雖然有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這些資產雖能查封但變賣時可能無人愿買或者為了使債務人能維持正常生活或生產必需又不宜拍賣或變賣其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的均可理解為不能滿足保全請求。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其債權是已到清償期。對于尚未到期的債權因處于不確定狀態若此時便進行債權保全依據不足對債務人也顯示公平。所謂對待給付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互相有給付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確定不宜對債務人債權采取保全措施。
3、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真實、合法。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不真實、不合法或者全部無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4、應由債權人提出申請。如果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則不能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這樣不僅能防止債務人消極地行使債權而且能防止少數法院濫用債權保全措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對債務人的債權保全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如下法律效力一是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如該第三人仍向債務人清償則清償行為無效并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之規定以妨害民事訴訟論處視情節輕重對第三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二是債務人不可處分債權。由于對債務人的債權只是采限保全措施而非最終執行債務人的債權仍然存在也正是因為這種保全措施債務人的債權就被暫時“凍結”處于不得行使的狀態。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七條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二、保全債務人債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對第三人有保證人的不宜直接保全保證人的財產。如果允許保全保證人的財產就等于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履行債務也就剝奪了保證人的異議權同時保全保證人的財產還要以第三債務人不能滿足保全的請求前提這實際上已超過了債權人的請求保全的范圍。
2、對第三人與他人共同享有的債權人民法院只能對第三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有權處分的部分進行保全對約定或規定不明確債權人又堅持要求保全的可告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至法院。
3、債權保全范圍限于債權人的請求不得超過債務人的債權額。在保全中當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額大于債權人的債權額時超額部分不能保全當債務人的債權額小于債權人的債權額時人民法院只能對第三人應當承擔的債權數額進行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