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債權可以進行財產保全嗎?

導讀:
可以進行保全,但是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除應具備普通財產保全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如果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則不能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這樣,不僅能防止債務人消極地行使債權,而且能防止少數法院濫用債權保全措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進行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異地封存。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場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被申請人動用和處分。那么債務人的債權可以進行財產保全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以進行保全,但是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除應具備普通財產保全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如果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則不能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這樣,不僅能防止債務人消極地行使債權,而且能防止少數法院濫用債權保全措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進行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異地封存。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場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被申請人動用和處分。關于債務人的債權可以進行財產保全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財產保全是在民事訴訟階段出現的一項措施,財產保全方式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債權能夠順利實現的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內容,財產保全的方式需要根據案件情況區分不一樣的方式。那么債務人的債權可以進行財產保全嗎?
可以進行保全,但是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除應具備普通財產保全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
1、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債務人所實際占有和支配的貨幣和物資,客觀上不能滿足或不足以滿足保全請求;二是債務人雖然有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這些資產雖能查封,但變賣時可能無人愿買或者為了使債務人能維持正常生活或生產必需,又不宜拍賣或變賣其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的,均可理解為不能滿足保全請求。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其債權是已到清償期。對于尚未到期的債權,因處于不確定狀態,若此時便進行債權保全,依據不足,對債務人也顯示公平。所謂對待給付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互相有給付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確定,不宜對債務人債權采取保全措施。
3、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真實、合法。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不真實、不合法或者全部無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4、應由債權人提出申請。如果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則不能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這樣,不僅能防止債務人消極地行使債權,而且能防止少數法院濫用債權保全措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財產保全債權的措施有哪些
(一)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進行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異地封存。該措施適用于不動產或者不宜移動的其他財物。一經查封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擅自移動或處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將已經查封的財物借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標的物,判決歸本案以外的當事人。
(二)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場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被申請人動用和處分。該措施主要適用于便于移動的較為貴重的財物。對被扣押的財物應進行異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關單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動用。
(三)凍結。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銀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機構,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處分其存款的措施。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此項措施不僅能夠及時地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可防止被凍結財產的人以凍結的財產與他人進行經濟交往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凍結措施既可以適用于個人的儲蓄存款,也可以適用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所謂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規定的保全措施應視為財產保全措施均可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