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債權保全方法是什么

導讀: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這樣不僅能防止債務人消極地行使債權而且能防止少數法院濫用債權保全措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申辯與債務人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或者與債權人保全申請所述債務范圍不相同并經審查屬實視為異議成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保全裁定。第三人承認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以無能力履行等理由提出異議則異議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駁回。那么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債權保全方法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這樣不僅能防止債務人消極地行使債權而且能防止少數法院濫用債權保全措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申辯與債務人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或者與債權人保全申請所述債務范圍不相同并經審查屬實視為異議成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保全裁定。第三人承認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以無能力履行等理由提出異議則異議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駁回。關于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債權保全方法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債權保全方法是什么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債務人債權保全的條件及其法律效力
1、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債務人所實際占有和支配的貨幣和物資客觀上不能滿足或不足以滿足保全請求二是債務人雖然有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這些資產雖能查封但變賣時可能無人愿買或者為了使債務人能維持正常生活或生產必需又不宜拍賣或變賣其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的均可理解為不能滿足保全請求。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其債權是已到清償期。對于尚未到期的債權因處于不確定狀態若此時便進行債權保全依據不足對債務人也顯示公平。所謂對待給付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互相有給付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確定不宜對債務人債權采取保全措施。
3、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真實、合法。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不真實、不合法或者全部無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4、應由債權人提出申請。如果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則不能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這樣不僅能防止債務人消極地行使債權而且能防止少數法院濫用債權保全措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保全債務人債權程序的幾個問題
1、債權人提出申請。債權保全申請原則上應采取書面形式并提供擔保申請書應載明(1)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2)申請保全的內容及債務人不能保全的原因(3)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債權的主要事實及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查。法院對債權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債權保全條件的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保全及其理由經審查認為符合債權保全條件的應當采取債權保全措施。法院決定采取債權保全措施的應另行制作裁定書。
2、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權利。在實踐中有不利于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一面即沒有規定第三人對債務人債權保全提出異議的權利。
因此立法上應當明確規定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時間、方式及不提出異議的法律后果。鑒于采取保全措施的緊迫性的特點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期限不宜過長。為了防止第三人濫用異議權利應當規定提出異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有必要的依據。第三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提出異議或異議不能成立的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3、對異議的處理。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提出的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第三人申辯與債務人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或者與債權人保全申請所述債務范圍不相同并經審查屬實視為異議成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保全裁定。第三人承認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以無能力履行等理由提出異議則異議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駁回。
4、裁定的執行。第三人在異議期間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被駁回應當在債務履行期內將償付的價款或財物向人民法院提存。第三人在債務履行期內未向人民法院提存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將所執行的財物或價款提存。
保全債務人債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對第三人有保證人的不宜直接保全保證人的財產。如果允許保全保證人的財產就等于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履行債務也就剝奪了保證人的異議權同時保全保證人的財產還要以第三債務人不能滿足保全的請求前提這實際上已超過了債權人的請求保全的范圍。
2、對第三人與他人共同享有的債權人民法院只能對第三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有權處分的部分進行保全對約定或規定不明確債權人又堅持要求保全的可告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至法院。
3、債權保全范圍限于債權人的請求不得超過債務人的債權額。在保全中當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額大于債權人的債權額時超額部分不能保全當債務人的債權額小于債權人的債權額時人民法院只能對第三人應當承擔的債權數額進行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