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可以起訴債權人嗎,追債討債的方法有哪些

導讀:
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第216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那么債務人可以起訴債權人嗎,追債討債的方法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第216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關于債務人可以起訴債權人嗎,追債討債的方法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可以起訴債權人嗎,追債討債的方法有哪些
債務人可以起訴債權人。
方法:申請保全、申請支付令、申請法院執行等。
當前,企業間的債務糾紛顯得日益突出,一些企業被債務糾紛所困,資金不能及時回籠,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營運,甚至危及到企業的生存。依靠法律保護自身權益,是企業追債討債應該重視的問題,而企業如何高效的自行解決債務糾紛是企業一直關心的問題,由于我們信用體制建設的不夠完善,企業依靠自己的力量來追債的難度較大,但是企業在面臨債務糾紛時仍可選擇自己前期處理一下,如解決不了,在委托相關的追債公司進行解決。下面介紹幾種追債討債的方略,以供企業借鑒。
一、訴訟
我國《民訴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34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3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二、申請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101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就是說,當事人可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減輕經濟損失。
在當前資金緊張、組織生產要素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貨款不按合同及時結清,拖債、搪債現象相當普遍,有的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有的債務人實質上是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遇到這些情況,債權人可根據上述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三、申請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第216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為了使申請支付令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一是理順債權債務關系,提出書面債權債務文書;二是沒有債據的,要向債務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錢或有價證券數額的書面憑證;三是核實清楚債務人名稱、所在地等基本情況,以便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四、申請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