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債務人債權需要提供證據(jù)嗎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那么保全債務人債權需要提供證據(jù)嗎。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關于保全債務人債權需要提供證據(jù)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保全債務人債權需要提供證據(jù)嗎
答案是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看法院是否需要提供證據(jù)。
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zhí)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guī)定。
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guī)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jù)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第九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包括
(一)證據(jù)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九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jù)與待證事實無關聯(lián)、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九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包括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系的
(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以上可以看出被保全的對象是當事人(被告)、利害關系人(即被告)的財產。若甲是債權人乙是債務人乙不履行到期債務但乙對丙有到期債權乙沒有可供執(zhí)行財產那么甲可否對乙對丙的到期債權進行訴訟保全?丙不是該保全的對象所以甲不能對乙對丙的到期債權進行保全。這里甲只能對乙訴訟判決后對乙對丙的到期債權可申請執(zhí)行只能在執(zhí)行程序中對丙進行查封、凍結等措施而不能進行訴訟保全。
二、保全債務人的債權條件有哪些呢
1、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債務人所實際占有和支配的貨幣和物資客觀上不能滿足或不足以滿足保全請求二是債務人雖然有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這些資產雖能查封但變賣時可能無人愿買或者為了使債務人能維持正常生活或生產必需又不宜拍賣或變賣其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的均可理解為不能滿足保全請求。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其債權是已到清償期。對于尚未到期的債權因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若此時便進行債權保全依據(jù)不足對債務人也顯示公平。所謂對待給付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互相有給付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確定不宜對債務人債權采取保全措施。
3、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真實、合法。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不真實、不合法或者全部無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4、應由債權人提出申請。如果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則不能根據(jù)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這樣不僅能防止債務人消極地行使債權而且能防止少數(shù)法院濫用債權保全措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對債務人的債權保全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如下法律效力一是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如該第三人仍向債務人清償則清償行為無效并可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之規(guī)定以妨害民事訴訟論處視情節(jié)輕重對第三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二是債務人不可處分債權。由于對債務人的債權只是采限保全措施而非最終執(zhí)行債務人的債權仍然存在也正是因為這種保全措施債務人的債權就被暫時“凍結”處于不得行使的狀態(tà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