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合同期限要求不一時勞動合同的簽訂

導讀:
現王某某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其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店方因續訂合同的期限問題協商不成,即予王某某退工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后,某書店不服,提起上訴稱,單位本不愿與王某某續簽勞動合同,但考慮其實際困難最后還是同意與其續簽三年期合同,但王某某堅持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之日止。那么對合同期限要求不一時勞動合同的簽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王某某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其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店方因續訂合同的期限問題協商不成,即予王某某退工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后,某書店不服,提起上訴稱,單位本不愿與王某某續簽勞動合同,但考慮其實際困難最后還是同意與其續簽三年期合同,但王某某堅持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之日止。關于對合同期限要求不一時勞動合同的簽訂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某于1987年商調到某書店工作。1993年12月在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時,王某某與某書店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次年12月,雙方又續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雙方于1996年12月底再次續訂了三年期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1999年12月31日止。1999年12月30日,某書店準備與王某某續簽勞動合同,并由該店經理、支部書記及辦公室主任與王某某洽談此事。該書店辦公室主任高某將一份乙方名字欄填字為“王某某”的《某書店全員勞動合同書》出示給王某某,王某某即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某書店只同意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雙方爭執不下,致合同未能簽成。2000年1月3日,某書店以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為由向王某某出具了退工通知單。王某某不服該退工決定,于同年1月10日,向上海市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恢復與某書店的勞動關系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王某某與某書店簽訂的勞動合同已于1999年12月31日屆滿,雙方對于勞動合同的續簽又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某書店終止與王某某的勞動關系并無不當,遂作出裁決:王某某提出恢復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仲裁費人民幣300元由王某某承擔。
王某某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認為其系某書店老職工,在該書店連續工作已有十余年,書店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某書店現與其終止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要求判令某書店與其恢復勞動關系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某書店則認為雙方原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已屆滿,雙方的勞動關系系因期滿而終止。書店據此為王某某辦理退工手續并未違反法律規定,不同意王某某的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某在某書店已連續工作滿十年,某書店也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只是對合同的期限存有異議。現王某某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其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店方因續訂合同的期限問題協商不成,即予王某某退工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據此判決:王某某要求與某書店恢復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后,某書店不服,提起上訴稱,單位本不愿與王某某續簽勞動合同,但考慮其實際困難最后還是同意與其續簽三年期合同,但王某某堅持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單位只能終止與其的勞動關系,要求法院支持其作出的退工決定。
王某某則堅持原來的觀點,要求與某書店恢復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王某某自1987年商調進入某書店工作,在該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以上。雙方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前,協商續簽勞動合同時,均同意續延勞動合同,而僅在期限上有爭議。現王某某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其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條件,某書店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審法院判決某書店恢復與王某某的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正確的,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一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期限未能協商一致而引發的糾紛,涉及的問題主要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要件。所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不論是初次就業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之日止。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合同,在遇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由于勞動關系的建立重在協商一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可以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終止的條件,一旦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但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義務。上海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在貫徹《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時甚至明確,勞動合同當事人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可以將一方提前若干時間通知對方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終止的條件,提前通知的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但用人單位按此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從上述規定看,目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對一些為企業服務時間較長的職工較為有利。為了對這些老職工就業有所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必須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情況作了明確規定,即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一方而言相對有利,因此其限制也是比較嚴格的,也就是說,勞動者只有同時具備了三方面條件,才符合法律規定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首先,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必須滿10年以上。如雖有10年,但曾出現若干時間的間斷,也不能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的計算,也有特殊的規定,如1995年前以固定工身份商調的,其連續工齡視作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其次,原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方均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應以雙方愿意續訂為基礎。如用人單位堅持不愿續簽,就會導致合同終止。再次,勞動者還必須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有些勞動者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對合同期限問題并不提出異議,一旦該合同履行完畢,再提出要求撤銷原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除上述三個條件外,上海市對一些特殊人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也有明確規定,即初次安置進單位的征地農民中女性年滿30周歲、男性年滿35周歲及以上,或初次安置進單位的復員退伍軍人、軍隊轉業干部。
本案中,當事人王某某自1987年商調進入某書店工作,雖多次簽訂了有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其在某書店連續工作已滿10年以上。此外,雙方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前,曾協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對合同的續簽均有意向。同時,王某某也提出了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對王某某而言,其已具備了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個要件。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某書店必須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店方因雙方對勞動合同的期限未達成一致而直接對王某某予以退工顯然與法相悖。王某某要求與某書店恢復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應當獲得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