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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采購合同

劉曉紅律師2021.12.28657人閱讀
導讀:

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采購合同和一般的采購合同有哪些不同9[典型案例摘要]志豪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汽車配件加工承攬、制造銷售的企業。2000年6月4日,志豪公司與宏達公司簽訂了正式的合作協議, 因該汽車公司與四通公司合作的結束期限無法最后確定,因此合同規定本協議自宏達公司與四通公司合作終止之日起生效。宏達公司辯稱該合同是一個附條件的合同,條件沒有成就,合同并未成立,因此其不必承擔違約責任。比如甲乙公司約定,待乙公司下一年度贏利之后,則雙方的采購合同可以生效并履行。那么附期限的采購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采購合同和一般的采購合同有哪些不同9[典型案例摘要]志豪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汽車配件加工承攬、制造銷售的企業。2000年6月4日,志豪公司與宏達公司簽訂了正式的合作協議, 因該汽車公司與四通公司合作的結束期限無法最后確定,因此合同規定本協議自宏達公司與四通公司合作終止之日起生效。宏達公司辯稱該合同是一個附條件的合同,條件沒有成就,合同并未成立,因此其不必承擔違約責任。比如甲乙公司約定,待乙公司下一年度贏利之后,則雙方的采購合同可以生效并履行。關于附期限的采購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的提出]采購合同可不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或者期限?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采購合同和一般的采購合同有哪些不同9

[典型案例摘要]志豪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汽車配件加工承攬、制造銷售的企業。 2000年2月志豪公司和宏達公司達成意向由志豪公司向宏達公司提供某種轎車配件。該種轎車配件原來是由四通公司提供的,其合作期限至2000年7月31日,并且雙方約定若屆時尚有某項任務沒有完成,則合作期限順延至該項任務完成之時。2000年6月4日,志豪公司與宏達公司簽訂了正式的合作協議, 因該汽車公司與四通公司合作的結束期限無法最后確定,因此合同規定本協議自宏達公司與四通公司合作終止之日起生效。合同簽訂后,宏達公司更換了管理層,新的公司管理層認為本公司與四通公司合作生產該種轎車配件已經有一段時間,雙方的配合融洽,并且合作生產的汽車配件質量上乘。而志豪公司技術水平一般,沒有生產這種配件的經驗,其是否能生產出此種質量的配件尚是未知數,沒有必要冒險更換合作伙伴。因此宏達公司與四通公司的合作期滿后又將合作期限延長了兩年。志豪公司知道后,與宏達公司多次進行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宏達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宏達公司辯稱該合同是一個附條件的合同,條件沒有成就,合同并未成立,因此其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本案中志豪公司與宏達公司之間的采購合同屬于附條件合同還是附期限合同?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1.附條件的采購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附條件的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將一定條件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依據的合同。簡單地說,就是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定的條件,合同在成立時并不馬上生效或者一直生效,而是在該條件成就時將發生合同生效或者合同失效的合同。所以,合同中如果出現一定的條件,并且這種條件是與合同的效力聯系在一起的,那么這樣的合同就是附條件的合同。反之,如果合同中所列明的條件并沒有與合同的效力有直接的聯系,那么就不能將其視為附條件的合同。比如在一份合同中約定甲公司將貨物先行發出后合同才告生效,那么這就是一份附條件的合同。但如果合同中約定乙公司在甲公司將貨物先行發出貨物的條件下才支付貨款的話,這就是一個關于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條件,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以不能被視為附條件的合同。

2.條件的特征

既然合同所附的條件將直接關系到合同的效力,該項條件自己當然也應當符合一定的特征:

(1)條件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如果合同所約定的條件為已經發生的事實,那么為合同效力設立條件的目的便無法達到,這也是沒有意義的,所以如果設立了這樣的條件,顯然可以等同于沒有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其實已經在成立時生效。如甲乙兩公司約定,若乙公司上一年度贏利,則雙方的采購合同可以生效并履行,這項條件便是已經發生的條件,該合同只能屬于一般的合同,該合同成立時便已經生效,因為合同成立是乙公司是否贏利的事實已經發生。但如甲乙公司約定,若乙公司下一年度贏利,則雙方的采購合同可以生效并履行。這一條件便是一項將來發生的條件,乙公司下年度是否贏利只有到下一年度才見分曉,所以合同也只有在乙公司下一年度的贏利情況出來之后才能確定是否生效,這便是一份典型的附條件合同。

(2)條件是否發生是不確定的

條件是否發生的不確定性是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最大的不同之處。條件,是當事人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事實的一種假設,這種事實是否能夠發生還處在不確定的情況。期限,是一種時間上的距離,不論期限是長是短,也不論期限的長短是否確定,只要一個事實是確定能夠發生的,那么從現在開始到事實發生時止中間的這樣一段時間便可以稱為期限。比如甲乙公司約定,待乙公司下一年度贏利之后,則雙方的采購合同可以生效并履行。這一條件便是一項將來發生的條件,而且該項條件是否發生是不確定的,因為乙公司當然也會有虧損的可能,所以這個合同是附條件的。但如果甲乙公司約定,待乙公司下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出來以后,則雙方的采購合同可以生效并履行。這一條件雖然也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但卻是確定會發生的事實,不管乙公司是贏利還是虧損,財物報表總是要準時出爐的。只是其發生的時間與合同成立的時間之間存在一定的期限而已,所以這個合同是附期限的。

(3)條件的設定是當事人約定而不是法律的規定

雖然兩者的效力是相同的,都與合同的效力直接相聯系,但仍然有必要對兩者作出區分,附條件合同中條件的設置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體現,目的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合同的履行更好地滿足當事人的需要,只適用于該項合同。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側重點卻不盡相同,更加側重對合同交易行為的規制與保護,適用于所有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的合同。如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若甲方提供的貨物為走私進口的,那么合同即告終止。該合同約定乙方不接受走私進口的貨物,但是這種條件是法律規定的,因為走私進口貨物的行為是為法律所明文禁止的,當事人不論是否事先約定均不可以私自買賣走私進口的貨物。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也是無效的。本書在第一節介紹合同的行為特征時已經強調過,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具有合法性的特征,所以當事人沒有必要再在合同中另行作出約定。即使合同中附有法律規定的條件,該合同也是一般的合同,而不屬于附條件的合同。

(4)條件本身必須合法

如果合同中規定了不合法的條件,那么該項條件顯然應當是無效的,因為其設置使合同失去了合法性的特征。如甲乙約定,甲以出廠價向乙提供一批貨物,但條件是乙必須幫助甲走私該批產品的原材料。在這種情況下,甲乙之間的采購合同的內容因為違法條件的存在而導致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合同是當事人意思的表示,而條件也是當事人意思的表示,同樣作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條件的設置當然不可以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表達了這樣矛盾的意思,那么另一方當事人顯然是不會同意的,因為這樣的合同沒有絲毫的實際意義,合同當然也是無法最終成立的。

3.條件的類型

(1)生效條件與解除條件

根據條件與合同效力之間關系的不同,可以將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分為生效條件與解除條件。使合同生效的條件叫做合同的生效條件,又稱延緩條件、停止條件。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條件的,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后并沒有即時生效,而須待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方才生效,可以認為生效條件將合同的生效時間延緩了,所以生效條件也被稱為延緩條件。

在合同生效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又被視為處于停止,所以也有學者將生效條件稱為停止條件。

使合同失效的條件叫做合同的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條件的,那么在解除條件成就之前合同一直是有效的,但在解除條件成就之后,合同的效力也隨即終止,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隨之消滅,所以解除條件也被稱為消滅條件。只要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沒有出現,那么合同就可以一直存續下去。

(2)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

以作為客觀條件的發生與否為標準,又可以將條件分為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以某項事實的發生為根據的條件被稱為積極條件,又稱肯定條件,即條件對該項事實的肯定判斷。以某項事實的不發生為根據的條件被稱為消極條件,又稱否定條件,即條件對該項事實的否定判斷。

4。附條件的采購合同的效力

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由于在條件成就前合同尚未生效,當事人當然不能享有合同權利。但是這時的當事人對于合同的生效享有一種期待的利益,即民法上的期待權,當事人有權對合同的生效以及該項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所帶來的利益享有期待。權利與義務是相對應的,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是緊密聯系的,權利的享有體現在義務的承擔,所以合同當事人在享有期待權的同時也應當承擔一定的保證對方的期待權合法實現的義務。

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當事人已經依據生效合同享有了合同權利,承擔了合同義務,在解除條件成就之后,當事人則不再享有合同權利,也無須再承擔合同義務。但如果一方出于諸如逃避合同義務、繼續享有合同權利等原因而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或者阻止條件成就,其行為便剝奪了當事人原本可以從合同中獲得的收益或者取得了原本無法從合同中獲得的額外利益。

所以,《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這樣的法律規定便可以較好地規制當事人濫用權利、逃避義務的行為。

5.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定的期限,以該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根據的合同。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相同點在于兩者都是約定以一定事實作為合同效力的根據,而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附條件合同所約定的條件事實的是否發生是不確定的,附期限合同所約定的期限事實的發生是確定的,至于其何時發生只是一個時間問題。所以附期限合同最大的特征就是期限到來的必然性,至于其他的特征與附條件合同并無區別,如均要求期限為當事人選擇的、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附期限合同的效力與附條件合同大致相同,本書不再贅述。

6.期限的種類

(1)生效期限與解除期限

根據期限與合同效力關系的不同,期限可以分為生效期限與解除期限。生效期限指在期限到來時使合同生效的期限,又稱始期、延緩期限,其作用與附條件合同中的生效條件相同。解除期限指在期限到來時使合同失效的期限,又稱終期、停止期限,其作用與附條件合同中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同。

(2)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

根據期限到來的具體日期是否確定,期限可以分為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確定期限指期限到來的具體口期是確定的期限,不確定期限指期限到來的具體日期是不確定的期限,兩者的不同點在于不確定期限到來的具體日期是不確定的,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合同約定的期限是必然會到來的,這一特征也是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最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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