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他人簽字是什么罪

導讀: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在法律上,具體的人格權是多種多樣的,如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名稱權、隱私權、信用權、人身自由權等等。這種對肖像權侵權構成的解釋,不符合一般人格權關于著重保護公民、法人人格的精神利益的規定性,因而是無效解釋。對此,發揮一般人格權的補充功能,就能對凡是有損于人格尊嚴的違法行為,盡管都不能以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等論處,但都可以侵害一般人格利益為侵權客體,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保護一般人格權。違反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那么強迫他人簽字是什么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在法律上,具體的人格權是多種多樣的,如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名稱權、隱私權、信用權、人身自由權等等。這種對肖像權侵權構成的解釋,不符合一般人格權關于著重保護公民、法人人格的精神利益的規定性,因而是無效解釋。對此,發揮一般人格權的補充功能,就能對凡是有損于人格尊嚴的違法行為,盡管都不能以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等論處,但都可以侵害一般人格利益為侵權客體,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保護一般人格權。違反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關于強迫他人簽字是什么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
脅迫簽字,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強迫他人寫下的協議或欠條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債權人主張債權,一定要有事實依據,否則很可能會引發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
人格尊嚴即一般人格權究竟是怎樣一種權利,應當進行說明。在法律上,具體的人格權是多種多樣的,如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名稱權、隱私權、信用權、人身自由權等等。在這些具體人格權之上,有一個抽象的人格權,就是一般人格權。這就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的人的基本權利。在一般人格權的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容中,其核心和基本內容,就是人格尊嚴。因此說,法律規定了人格尊嚴,實際上就等于規定了一般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有三種基本功能:
1、解釋功能。一般人格權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對各項具體人格權具有指導意義,決定并解釋各項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性質、具體內容。對具體人格權進行解釋,必須依據一般人格權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特征為標準。對于不符合一般人格權基本原理的對具體人格權的解釋,應屬無效。例如,在對肖像權進行解釋的時候,有些人主張應當將“營利目的”作為侵害肖像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只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不具有營利的目的,就不構成侵權。這種對肖像權侵權構成的解釋,不符合一般人格權關于著重保護公民、法人人格的精神利益的規定性,因而是無效解釋。
2、創造功能。一般人格權是具體人格權的淵源權,從中可以引發各種具體人格權。縱觀現代十數種具體人格權,無一不是依據一般人格權的淵源而創造出來的。新生的具體人格權需要一般人格權的確認,依靠一般人格權創造出新的具體人格權。例如,知情權和生活安寧權究竟是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人格權,目前還無法說清,經過進一步發展,依據一般人格權,可以創造其為具體人格權。
3、補充功能。一般人格權也是一種彈性的權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可以對尚未被具體人格權確認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發揮其補充的功能,將其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權進行法律保護。當這些沒有被具體人格權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時,即可依侵害一般人格權確認其為侵權行為,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救濟其人格利益的損害。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人格權最重要、最現實的作用,是后者。法律規定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的一切,規定具體人格權雖然要求其盡可能完備,但是往往掛一漏萬。法律創設一般人格權這種基本權利,就有可能窮盡一切法律應當保護的人格利益。在一般人格權這種基本權利面前,只可能有人們對它認識的局限性,而不會有一般人格權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關于保護人格尊嚴即一般人格權的規定,認定這種行為為侵權行為,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在社會生活中存在的驚嚇、恐嚇、電話騷擾、語言騷擾,以及非法門縫廣告等違法行為,究竟侵害的是何種具體人格權,很難確定。對此,發揮一般人格權的補充功能,就能對凡是有損于人格尊嚴的違法行為,盡管都不能以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等論處,但都可以侵害一般人格利益為侵權客體,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保護一般人格權。
(2)慎重對待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違反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究其原因,是因為有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摻雜著各部門、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色彩,如以此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勢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動中處處陷阱,行政干預無邊,當事人寸步難行的局面。但是,對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的規定),在未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確認合同無效。而如果機械地以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當前立法活動滯后的情況下,又會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3)認定合同無效一般應以當事人請求為前提,法官不要輕易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當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筆者認為,這并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于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除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合同無效,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也達到了穩定交易關系和鼓勵交易的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為效力的釋明權。在司法實踐中如當事人未主張合同無效,則合同無效的確認是法官裁量的結果。鑒于合同的有效或無效對案件的處理迥異,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使民事行為效力釋明權時需格外小心。筆者以為,除非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法官以不釋明為宜,因為在此情況下認定合同無效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對此一二審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間的認識會有所不同,這就可能會導致案件處理結果不同。
(5)認定無效合同啟動司法程序和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區別。有些強制性規范如果當事人予以違反,有可能會因此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對此法院可建議行政機關處理而不必主動確認合同無效;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會影響其民事行為及責任的強制性規范時,法院才能對其作出相應的認定。
(6)對于已履行的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即無效合同是否受到訴訟時效約束?
已履行的合同不論其是否有效,均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約束。因為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既然產生爭議,畢竟是具有財產關系的內容,涉及到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要在案件的具體處理上承擔何種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某種債權債務關系,對于債權糾紛其訴訟時效的設定,《民法通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均有明確的規定,對于一般債權債務糾紛,我們掌握的是2年的訴訟時效,一旦將來法律修改或者制定了新的法律,訴訟時效期間可能會相應的延長。
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效力待定的合同雖欠缺法律關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效力待定不僅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顧了相對人的利益。而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所以是自始無效的,不能經過任何人的追認而生效、無效合同不因當事人的追認而發生法律效力是它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