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導讀:
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fā)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逗贤ā返?9條具體規(guī)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fā)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后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那么無效合同的適用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fā)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合同法》第59條具體規(guī)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fā)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后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關于無效合同的適用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6、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1)單方返還。
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占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占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2)雙方返還。
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2、折價補償
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guī)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guī)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于后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于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于締約過失責任而發(fā)生的。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fā)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4、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除發(fā)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fā)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條具體規(guī)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fā)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后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收歸國有不是一種民法救濟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濟手段;一般稱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的解釋,應追繳財產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取得的財產和約定取得的財產,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范的懲戒。
1、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可撤銷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無效合同雖然合同已經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它始終無法轉變?yōu)橛行Ш贤?,因此也是一種絕對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并非絕對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著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4、法律責任不同
無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且有關當事人可能還要對其行為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一般是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而可撤銷合同是根據享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愿而決定其法律義務和責任的。
5、期限限制不同
對于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如果要行使撤銷權就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撤銷權人喪失撤銷權,不得行使撤銷權,此時合同有效;而無效合同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