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中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拆除有關問題解答

導讀: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經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實施以來,對其中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規定中“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拆除”行政行為的性質及執行等問題,審判實踐中爭議較大。那么物業管理中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拆除有關問題解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經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實施以來,對其中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規定中“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拆除”行政行為的性質及執行等問題,審判實踐中爭議較大。關于物業管理中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拆除有關問題解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下稱《住宅物業管理規
定》)經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實
施。該規定實施以來,對其中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
條規定中“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拆除”行政行為的性
質及執行等問題,審判實踐中爭議較大。經研究,現對有關
問題解答如下:
一、《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中的“責令限期改正’’是否屬
于行政處罰?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答:“責令限期改正”一般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
權的組織,為了制止正在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及其
后果,而責成違法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消除違法后果
或恢復原狀的行政決定。
2002年,我庭以滬高法行(2002)1號《關于當前行政審
判實務若干問題的解答》曾就“責令限期改正”是行政處罰
還是在處罰過程中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問題作出答復:“可以
行為是否終了為界限,即如行政機關所作是終了的行為或
法律、法規明確的行政處罰的種類的行為,應認定為行政處
罰;如果是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要求行為人糾正違法行
為則不作為行政處罰”。同時,我們判斷一個行政行為是否
是行政處罰,還要看該行為是否符合行政處罰的屬性,即行
政處罰是對行為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制裁。
根據上述判斷標準,《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第四十三條“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
質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
可處罰款”中的“責令限期改正”不應作為行政處罰行為。理
由,一是《住宅物業管理規定》是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公布的
地方法規,其本身不能設定行政處罰種類,而作為上位法的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亦未對《住宅物業管理規定》所涉上
述違法行為設定“責令限期改正”行政處罰;二是“責令限期
改正”是對當事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造成后果的糾正
或制止,而不是制裁;三是在上述條款的立法體例上“責令
《上海審判實踐》2005副刊第3期
限期改正”均非終了的行政處理決定。由此可見,此處“責令
限期改正”僅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政機關實
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對違法行為的糾正。
“責令限期改正”如作為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對違法行
為的糾正行為,在性質上不是一種處罰行為,可以將其看作
是行政命令行為。對此類行政命令行為是否可予執行,則取
決于二點,一是該行政命令是否是獨立生效,二是命令的內
容是否具體可執行。故對不具有可執行內容的行政行為,行
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不予執行。
二、《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中“責令限期拆除'是否屬于
行政處罰?是否能夠向法院申請執行?
答: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在國家法律層面,
屬規劃部門管理范圍。而在本市,則通過地方人大立法授權
房地產管理部門部分納入住宅物業管理范疇,從而使規劃
和房地部門對違法建筑同時擁有管理權。
根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
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第
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
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
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
曰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該“限期拆除”
是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同時也是行政處理過程中對
違法行為作出的最終處理決定,并且符合行政處罰是對公
民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制裁行為的屬性,故我們通常把城
市規劃法中的“限期拆除”判斷為行政處罰。同時,《上海市
城市規劃條例》對違法建筑物也有“限期拆除”的相應處罰
規定。
由于存在上位法的依據,且對同一違法行為在處理上
應當保持一致性的要求,故對《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四十
二條“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
限期拆除,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逾期
未拆除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政府組織強
制拆除”中的“責令限期拆除”行為,亦應當理解為行政處
同時,根據上述規定,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向法院申請
執行的,法院可以要求其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組織強制執
行。
三、違法建筑物是否適用兩年未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
處罰的規定?
對違法建筑物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是否適用行政處罰
法的規定不再處理問題,審判實踐中一直存在較大爭議。
《人民司法》2003年第5期司法信箱欄目曾在答復中明確:
違法建筑物即使沒有被有關行政機關發現,但違法的狀態
在持續之中,應隨時進行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兩
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不適用于持續
違法行為。
我們認為,該答復意見可在審判實踐中予以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