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同時,合同生效也意味著債權人有權受領,我國《合同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供應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對于產品數量不足或不按期供應的,供方不僅應積極如數補足,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財產責任。需方中途退貨,不按時提貨,無故拒絕或遲延驗收、付款時,亦應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那么供應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時,合同生效也意味著債權人有權受領,我國《合同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供應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對于產品數量不足或不按期供應的,供方不僅應積極如數補足,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財產責任。需方中途退貨,不按時提貨,無故拒絕或遲延驗收、付款時,亦應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關于供應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為例,在合同附生效條件或生效期限的情況下,合同成立之時,合同已經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合同生效之前,這種權利義務雖由合同約定,但卻只是一種可能性(附條件合同)或是將來發生的必然性(附期限合同),只有在條件成就、期限到來,即合同生效后,它們才變為一種現實性。”同時,合同生效也意味著債權人有權受領,我國《合同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這句話從反面解釋即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即有受領的權利,而不會被認為構成不當得利。
供應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17、38條和有關條例規定,供方的基本義務是按時、按質、按量地在約定的地點將產品交付需方。為了保證產品質量,供方在交貨時應同時提供產品檢驗合格證或雙方商定的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需方在驗收中如發現產品質量不符合規定或存在瑕疵,供方應按需方的意見,按質論價,或負責包修、包換、包退,并承擔有關費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對于產品數量不足或不按期供應的,供方不僅應積極如數補足,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財產責任。需方的基本義務是按時驗收并及時支付價款。需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按規定驗收方法及時驗收供應標的物,并按照國家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價格和結算方式通過立戶銀行進行結算。需方中途退貨,不按時提貨,無故拒絕或遲延驗收、付款時,亦應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羅馬法曾規定了“同時成立之原則”,認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效力同時發生。長期以來,中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對合同成立與生效以及相關的合同的不成立與無效未作出嚴格的區分,從而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等同起來。其實,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當事人訂立了合同,要實現合同產生的權利和利益,就要使合同發生效力;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了才能談得上無效、效力待定、撤銷等問題;合同成立只解決合同存在與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