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生效條件是什么

導讀:
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而合同生效的確認既要審查當事人的主體合法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又要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同成立的條件只涉及到當事人之間的問題,而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僅涉及到當事人,還涉及到法律的要求問題。此外,國家對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態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強調當事人合意,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的生效強調立法者對合同關系的評價,反映了立法者對合同的干預。那么土地出讓合同生效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而合同生效的確認既要審查當事人的主體合法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又要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同成立的條件只涉及到當事人之間的問題,而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僅涉及到當事人,還涉及到法律的要求問題。此外,國家對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態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強調當事人合意,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的生效強調立法者對合同關系的評價,反映了立法者對合同的干預。關于土地出讓合同生效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它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為,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意識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內心真實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不能僅以行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為根據,而不考慮行為人的內心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合同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時,合同不僅應當符合法律,而且在內容上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1.內容判斷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也即主體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合同的成立與否屬于事實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判斷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與否則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能否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判斷合同是否成立,其結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實,而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其結果則有生效、無效、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銷等多種情形。合同的成立只需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問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實性和主要條款的合法性。而合同生效的確認既要審查當事人的主體合法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又要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由此可以看出,對于合同成立的判斷側重于對合同表面狀態的考察,而合同的生效則側重于對合同實質內容的考察。如果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混同起來,那對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成立還是生效則無法判斷。
2.成立和生效適用規則不同合同的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有從事合同行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選擇合同的相對人、訂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內容,依其自由意志創設權利義務關系。只要具備意思表示這一基本事實,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干預下,依法判斷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合同成立的條件只涉及到當事人之間的問題,而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僅涉及到當事人,還涉及到法律的要求問題。兩者雖然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但二者的側重點又有所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則進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實性。即使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受一方的欺詐、脅迫,合同是否生效就需留待進一步的探討。
此外,國家對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態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強調當事人合意,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因而,對于合同不成立,國家不會主動干預。但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就遠非當事人的自由意思所能決定。合同的生效強調立法者對合同關系的評價,反映了立法者對合同的干預。因此,對于無效合同,國家會主動進行干預。
3.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要件不同關于合同應具備何種一般要件才可成立,通常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只需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理由如下: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合同作為法律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它的一般成立要件只是一事實判斷問題,其分析對象只是行為構成要素。意思表示一項就已足矣。有學者認為,合同不能沒有行為人,而且可能有多個行為人。但不能忘了的是,只有人才能作出意思表示,沒有行為人就沒有意思表示,明確了意思表示要素,行為人就已經確定。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如果沒有至少兩個當事人,又何來一致的可能性。因此,再將當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無實際必要。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
三、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的類型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無效合同包括以下五種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我國《合同法》對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采用兩分法: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為可撤銷合同。
1.構成因欺詐訂立的無效合同的條件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的,須具備如下要件:
(1)欺詐方主觀上有故意。欺詐是一方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因此,只有存在欺詐的故意,才會構成欺詐。所謂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方明知自己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有意隱瞞真實情況,為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為之。此種故意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須有使相對方陷入錯誤的故意;第二,須有提供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故意。對于欺詐方是否有因欺詐行為而使自己獲得不法利益或使相對方遭受損失的故意,不影響欺詐行為的成立。
(2)欺詐方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方將其欺詐的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欺詐通常分為兩種:一是積極的欺詐行為,即欺詐人故意告知相對方虛假情況的行為。例如,將贗品說成真品,將低劣產品說成優質產品;二是消極的不作為,即行為人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行為。一般說來,當事人并沒有普遍的提示或告知義務,但按照法律或合同規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或誠實信用原則有告知義務而不告知的,就屬于欺詐行為。
(3)被欺詐方因欺詐而陷入了錯誤并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如果欺詐方雖有欺詐行為,但受欺詐人沒有陷入錯誤或者發生錯誤的內容并不是欺詐方的欺詐行為所導致的,則不構成欺詐。被欺詐人在因欺詐行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須基于錯誤認識作出了意思表示并訂立了合同,即欺詐行為與被欺詐人的錯誤的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被欺詐人僅僅因欺詐行為陷入錯誤認識而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者被欺詐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非因欺詐行為引起的錯誤所導致,均不能構成欺詐。
(4)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因欺詐訂立的合同必須損害了國家利益,才構成無效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主要指損害國家經濟利益,如欺詐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而造成國有財產的損失。如果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4)項的規定。
2.構成以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的條件以脅迫手段訂立的無效合同,須具備如下要件:
(1)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脅迫是指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陷入恐懼。所謂脅迫的故意,是指脅迫方以某種方式相要挾迫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并作出意思表示。脅迫的故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脅迫人有使被脅迫人產生恐懼心理的意思;二是脅迫人希望被脅迫人基于該恐懼心理而作出某種意思表示。至于脅迫人是否有通過脅迫為自己牟取財產上的利益使相對人蒙受財產上的損害的目的,并不影響脅迫的成立。
(2)脅迫人實施了脅迫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