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合同的法律效力

導讀:
解決方案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本案中,雖然王某的簽名并非本人所簽,而由其妻子代簽,但王某予以認可,且協議的雙方均開始履行該協議,因此該協議合法有效。由于石某未能舉證證明其要求王某變更股權,而王某拒絕辦理,故石某拒絕支付轉讓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石某反訴請求。結語代理是以他人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的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股權轉讓協議一般由股東本人簽章,也可根據授權委托書或口頭形式委托代理人簽署,但不能因此而認定為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那么代簽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決方案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本案中,雖然王某的簽名并非本人所簽,而由其妻子代簽,但王某予以認可,且協議的雙方均開始履行該協議,因此該協議合法有效。由于石某未能舉證證明其要求王某變更股權,而王某拒絕辦理,故石某拒絕支付轉讓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石某反訴請求。結語代理是以他人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的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股權轉讓協議一般由股東本人簽章,也可根據授權委托書或口頭形式委托代理人簽署,但不能因此而認定為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關于代簽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要
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東,持有100%股權。2011年王某與石某簽訂《公司轉讓協議》約定王某將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石某,石某支付轉讓費50萬元,石某先期付款20萬元,剩余30萬元于2012年5月31日前付清。之后,石某并未付款。經查,《公司轉讓協議》的簽名并非王某本人所簽,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石某委托應訴,針對公司的股權未變更給石某提出反訴。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非本人所簽的協議是否有效?
解決方案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本案中,雖然王某的簽名并非本人所簽,而由其妻子代簽,但王某予以認可,且協議的雙方均開始履行該協議,因此該協議合法有效。
由于石某未能舉證證明其要求王某變更股權,而王某拒絕辦理,故石某拒絕支付轉讓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石某反訴請求。
結語
代理是以他人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的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股權轉讓協議一般由股東本人簽章,也可根據授權委托書或口頭形式委托代理人簽署,但不能因此而認定為合同不成立或無效。




